「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海關、外匯、出口退稅分析


2010年6月中國官方頒布「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與2009年的10號公告「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相比,境外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域由港澳、東盟地區,擴展到所有國家和地區;適用方式也由貨物貿易,擴大到服務貿易及其他經常項目;境內試點地區則在原來的上海、廣東基礎上,增加了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西藏、新疆等18個區域,同時增加上海和廣東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數量。

上述試點地區的企業在進口貨物採用人民幣結算時無須申請,可直接使用人民幣進行結算。但試點地區並不是所有企業的出口貨物貿易都可以採用人民幣結算,企業須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經所屬省級稅務部門評審認可後方可成為試點企業,試點企業出口貨物貿易方可採用人民幣結算。此外,申請試點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且未發生欠稅;
2. 辦理出口貨物退稅認定二年以上,且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稅正常,能按稅務機關要求保管出口退稅資料;
3. 近二年未發現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等不規範業務;
4. 近二年未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
5. 近二年未發現虛開發票(含農產品收購發票)和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等問題;
6. 評審期間未涉及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檢查。

至於企業採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進出口貨物時,對海關、外匯、出口退稅的影響分析如下:

一、海關
試點企業採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時,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幣種」欄填報「人民幣」。由於出口報關無須提供外匯核銷單,故出口貨物報關單「批准文號」欄免於填報外匯核銷單編號。試點企業可以跨地區以人民幣申報出口貨物,且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

二、外匯
由於出口報關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故試點企業無須進行外匯核銷。企業在收付人民幣款項時,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企業收到跨境貿易人民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並於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企業對外支付跨境貿易人民幣款項時,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申報。

三、出口退稅
試點企業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按照規定享受出口貨物退稅政策。試點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稅時,不需要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應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若與其他出口貨物一併申報,應在申報表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標註。

對於採用一般貿易出口的試點企業而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可以鎖定出口收入,從而鎖定利潤;而對於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企業相對影響較小。同時,由於企業跨境貿易以人民幣結算,也可以避免外幣結算時的延期收付、預收、預付款項的額度限制,以及因匯率變動而給企業帶來的匯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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