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個人所得稅徵管新規


國稅總局最近頒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要求加強對財產轉讓、股息紅利、外籍個人等五類高收入群體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

一、財產轉讓所得
對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以2009年67號文「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作為基礎,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轉讓股權,則在2009年285號文「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中也明確要求,稅務機關應判斷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像是平價和低價轉讓等情況,稅務局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進行核定。

如果是屬於個人轉讓房產,則在2007年33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中,已指出個人申報的房屋銷售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應按照當地政府公布的房屋交易指導價,或是房地產交易網上報價,或是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格進行調整。

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 對個人投資的公司以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除資本溢價)轉增資本,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項徵稅。
2. 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等相應所得和個人消費性支出,要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稅。

引起外界重視的是,2008年83號文「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出資或者投資者個人、家庭成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個人,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應視為紅利分配進一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外籍個人所得
外籍個人所得稅部分,稅務機關主要側重在與各部門配合,加強獲得外籍個人所得的涉稅資訊,其中:
1. 稅務機關將建立外籍個人管理檔案,掌握不同國家外派人員的薪酬標準,對來源於大陸境內但由境外機構支付所得的項目,加以重點關注。
2. 與銀行及外匯管理部門協調配合,加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的管理,以掌控外籍個人資金匯出的途徑。
3. 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處掌握外籍人員出入境時間及相關資訊,為實施稅收管理和離境清稅提供依據。
4. 要求境內企業在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報送外籍個人包括出入境和就業證件號碼(例如台胞證號碼或回鄉證號碼)、任職資訊、實際和預計出入境時間等資訊,不難看出,稅務機關已經逐步抓緊對外籍個人在大陸居住期間資訊的蒐集。以外籍個人在大陸境內居住超過五年,須就全球所得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為例,就值得台資企業高度重視。

另外,稅務局為了加強上述高收入群體的個人所得稅管理,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包括:
1. 加強相關資料比對。透過全員全額明細申報資料、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工資費用支出總額,以及年所得12萬元人民幣以上自行納稅申報資料對比分析,加強高收入者的稅源監控。
2. 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管理。對於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但是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到3倍以下的罰款。
3. 建立高收入者納稅評估體系。發現高收入個人有逃避稅款嫌疑,將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立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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