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住房公積金」風險分析
相較於未繳納社保等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範圍,不能透過仲裁和訴訟方式加以解決,因此,實務中未繳納住房公積金而引起的糾紛較少。多數台資企業對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一直未予重視,甚至有許多企業錯誤認為住房公積金可繳可不繳,但事實上,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僅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且未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還會給企業在經營活動上帶來風險。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新設立的單位或單位錄用職工,應當自設立或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轉移手續。
住房公積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即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用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兩者均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乘以員工個人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海市單位和員工個人繳存的公積金比例均為7%,江蘇省單位和員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8%-12%。對於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對於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均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依照法律,企業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若企業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2010年開始,上海市加大了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查力度,對於欠繳上海市城鎮戶籍員工的公積金,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最長可追繳至1996年7月1日;而欠繳外省市城鎮戶籍員工的公積金,最長可追繳至2008年7月1日;至於江蘇省在最長的追繳期限方面,則沒有具體規定。以在上海的企業為例,若公司自2000年7月起至今,欠繳一個基本工資為1,500元人民幣(以下同)的上海籍員工公積金,則公司須補繳公積金為1,500×7%×12×10=12,600元,而現階段許多員工的基本工資遠高於1,500元,對企業而言,須補繳的公積金將會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事實上,企業欠繳公積金不僅會面臨補繳的要求,還可能招致行政處罰。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若企業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企業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者將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擬在中國大陸或回台上市的台資企業而言,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後果更為嚴重。若欠繳公積金,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為企業出具無違法紀錄的證明,律師無法就此出具合法性法律意見,這勢必會直接影響公司的上市審核。而且,對於欠繳的公積金,擬上市公司不僅需要補繳或是被要求在帳上提列,必要時還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出具承諾函,承諾出現職工追討住房公積金時,會由承諾人承擔追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