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身保險」彌補工傷保險的不足
大陸工傷保險只進行部分賠付(如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而占賠償額較大比例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償付責任,仍須由企業承擔。此外,退休返聘人員或未畢業實習生等由於不能參加工傷保險,但只要與企業構成雇傭關係,一旦在工作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雇主都須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員工在工作中導致協力廠商人身傷害,企業也須承擔賠償責任,正由於有這麼多情況無法涵蓋在工傷保險範圍內,很多企業便選擇為員工投保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包括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兩類,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前者的被投保人為一人,後者至少要在五人或八人以上。
2009年10月1日修訂施行的「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與之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存在保險利益,但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由此可見,企業因具備保險利益可為員工投保人身保險,但不能成為受益人。
另外,根據保監會於2010年3月20日公布的111號文「關於單位能否為員工投保個人保險產品的覆函」中,個人人身保險只能由個人投保,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作為投保人,並用個人人身保險條款為個人投保,也就是說,企業只能為員工投保團體性質的人身保險。又依據保監會「關於規範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團體性質的人身保險前提是投保成員必須占團體成員總數的75%以上,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提前30日書面通知投保人後解除合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作為人身保險的一種,企業可以為員工投保團體性質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但是否可以據此免除員工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或是致人傷害時的企業賠付責任,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賠償金,必須直接賠付給員工或其受益人、繼承人,不能支付給企業,所以即使員工書面簽署同意書指定企業為受益人,保險賠償金支付給企業後,仍須將此部分賠償金支付給員工,因此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並不能降低員工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致人傷害,導致企業應承擔的賠付責任和金額。但如果企業選擇雇主責任險,則可以達到降低前述賠付金額的目的。
雇主責任險屬於財產險的一種,企業作為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當員工在受雇過程中,遭受意外或患職業病導致受傷、殘廢或死亡,則企業根據勞動法規和勞動合同規定,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用等,還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等,由保險公司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付。
雇主責任險的費率受到幾項因素影響,包含被保險人的經營性質、管理情況及以往損失紀錄;雇員的工種、技能、雇員人數;賠償限額、免賠額的高低等。有些保險公司的雇主責任險,還可附加第三者責任險,對員工從事工作時,由於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恤、醫療費和賠償費用,依法應由企業因雇主責任賠付的金額,擴大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