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新法影響台商資金調度


銀監會於2010年2月出台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雖然是從銀行金融機構的角度規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卻會直接衝擊台商未來資金融通及關聯企業間的資金調度。

一、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企業實際資金需求
過去,企業本身擁有多少被銀行認可抵押的資產,就可以取得對等額度的貸款,至於企業實際是否需要如此多的營運資金,銀行通常不做過多的考量,這樣一來,可能導致企業因營運資金過多,而將資金轉投資至股市或房市等方面。這次將貸款額度和企業流動資金需求掛鉤起來,是為了避免貸款資金被挪用,也可以進一步控制金融風險。

至於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該辦法首先考慮企業用於日常經營的營運資金需求量,再扣除企業現有融資和能夠投入到日常經營的自有資金,其中的缺口即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簡單以公式表現如下:

營運資金需求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帳款周轉天數-應付帳款周轉天數+預付帳款周轉天數-預收帳款周轉天數)

可用自有資金=未分配利潤中可用於營運資金周轉的部分+當年淨利潤+折舊-分紅-計畫歸還貸款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管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由於上述指標均可透過財務報表計算分析得出,很明顯的,企業必須關注上年度審計後財務報表的合理性,更要關注財務報表中,存貨、應收帳款、主營業務收入等資料,對未來取得貸款的影響程度,並注重財務報表年中預審的規劃,以保證可貸款額度可以最大限度滿足企業資金的需求。

二、貸款支付方式從實貸實存變為實貸實付
取得貸款額度後,銀行應與企業簽定借款合同,合同中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是極為重要的新內容,主要包括銀行受託支付和企業自主支付兩種方式。

銀行受託支付是指銀行根據企業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透過企業帳戶直接劃轉給企業的交易對象,資金不會在企業銀行帳戶上停留,需要做到「實貸實付」。此種方式主要適用於與銀行新發生貸款業務、信用狀況一般,以及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的企業。一般銀行對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交易,將要求採取受託支付的方式。

企業自主支付是指銀行根據企業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企業帳戶,由企業自主支付給交易對象,發放時可要求企業提供付款清單,並須定期(一般來說為六個月)向銀行彙總報告貸款資金的支付情況。

上述支付方式有些類似現行的結匯規定,結匯資金也不可停留在企業帳戶中,而是必須直接劃款往簽署合同的對方,這種改變將大大削減企業資金的自主使用權力。

三、嚴格限定貸款資金用途
企業在與銀行簽定借款合同時,應對貸款資金用途進行約定,即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也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更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對於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銀行可以採取停止發放,或是收回貸款、變更貸款支付方式、下浮企業貸款額度等措施。

雖然該辦法實施日期為2010年2月12日,但實務中各地銀行的執行力度不一,有關具體的現行政策,台商仍須與各相關銀行進行溝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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