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新規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0年2月22日頒布79號文「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主要對20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後的若干問題進行說明。

一、提前收取租金可分期確認收入
79號文規定,企業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賃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應付租金日期確認收入,也可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即企業可自行選擇申報企業所得稅的租賃收入方式。

例如企業2010年4月簽定合同出租資產3年,每月租金2萬元,合同簽定日提前一次性收到租金24萬元。按照79號文的規定,該企業既可以在2010年確認24萬元租金收入,也可以按每月2萬元分期確認租金收入,即2010年確認18萬元租金收入。

若企業各年度所得稅率未發生變化,選擇分期確認收入對企業有利;若企業各年度的所得稅率呈上升趨勢,那麼選擇收到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反而對企業有利。

二、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79號文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例如境外甲企業2009年1月投資1000萬元於中國境內乙企業,占乙企業股權比例100%。2009年乙企業實現稅後利潤500萬元(未分配)。2010年1月甲企業將該項股權轉讓給境外丙企業,當月取得轉讓收入為1800萬元。2010年2月甲企業股權在相關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為丙企業,甲企業應確認轉讓所得為800萬元(1800-1000),而不是300萬元(1800-1000-500)。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股權轉讓所得須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舉例中,甲企業因股權轉讓應繳納企業所得稅80萬元(800×10%);未來乙企業向丙企業分配500萬元利潤時,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50萬元(500×10%)。若乙企業在股權轉讓前將500萬元利潤分配給甲企業,同樣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50萬元(500×10%),但由於利潤分配後股權轉讓收入減為1300萬元,就股權轉讓行為而言,甲企業只須繳納企業所得稅30萬元[(1300-1000)×10%],整體稅負降低50萬元。

三、允許暫估固定資產成本並計提折舊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常出現工程款項尚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情況。79號文規定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作為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同時,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四、籌辦期間不得計算為虧損年度
對於籌辦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新會計準則規定可在發生當期直接計入費用,而國稅函[2009]98號文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不短於三年的期限內進行攤銷;此次79號文進一步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因此,籌建期間會計上確認虧損年度,但稅法上不能確認為虧損年度。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存在著地區差異。例如,江蘇省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開辦費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萬元以上的在不短於三年的期限內均勻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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