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付匯核銷」最新政策分析
國家外匯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起,在江蘇、天津、山東、湖北等七個省市推行「關於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重點在改革「進口付匯核銷」制度如下:
一、簡化管理原則
之前貨到匯款項下的貿易進口付匯採自動核銷,也就是由銀行逐筆核注,信用證、托收、預付貨款項下則是現場核銷,是由外管局逐筆核注,並由外管局按照總額或逐筆方式,交叉核查銀行和進口單位雙向報送的核銷單,針對有疑點部分進行「二次核對」。
但之後不再進行逐筆核注,而是外管局利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採集進口單位貨物流與資金流的電子資訊,識別異常資金流動和交易行為,結合現場監督核查情況,對進口單位實施分類管理。
二、實施名錄管理
上述通知發布前,已在外管局辦理檔案資訊或名錄登記手續的進口單位,在2010年7月31日前簽署進口付匯業務並辦理確認書後,可自動列入新名錄。
除此之外的進口單位應先到外管局辦理「進口單位付匯名錄」登記手續,並簽署進口付匯業務辦理確認書;外管局將對列入名錄三個月內的新名錄進口單位進行輔導管理,至於不在名錄內的進口單位,銀行將不得直接為其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三、實施分類管理
外管局每半年對進口單位進行考核分類,分為「一類進口單位」、「二類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
對總量核查指標超標、未按規定逐筆報告或辦理登記進口付匯業務的,可被列為「二類進口單位」,採取付匯後逐筆報告,且不得開立付匯期限超過90天的遠期信用證,也不得辦理異地付匯,或是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時,須提供外方銀行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對存在連續兩次總量核查指標超標,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現場核查,或是無法聯繫,逃套騙匯受到外管局處罰或立案調查的,則可能被列為「三類進口單位」,採取付匯前登記,並且不得以信用證、托收、預付貨款等方式進口付匯,也不得辦理異地付匯和轉口貿易支付等方式。
除上述以外皆為「一類進口單位」,實施便利化管理,正常進口付匯業務無須再辦理現場核銷手續。
四、適用範圍
該通知適用於企業向境外支付進口貨款,向境內保稅監管區域、離岸帳戶,以及境外機構境內帳戶支付進口貨款,或是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付款。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保稅監管區域內進口單位經營非保稅貨物的進口付匯,或是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個人辦理進口付匯業務,均參照適用。
須特別注意的是,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進口單位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進口付匯業務,應於2010年7月31日之前到所在地外管局辦理核銷手續。對逾期未核銷業務,進口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核銷且無正當理由的,外管局可以按規定予以處罰,或做進口付匯備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