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發布19號文件「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對非居民企業來源於境內所得核定徵收所得稅問題進行規定。
一、明確了適用範圍
該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境外但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對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及外國常駐代表機構則不適用。
必須提醒的是,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活動,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6個月,根據大陸對外簽定的稅收協定(安排)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也適用該辦法規定。
二、明確了徵稅方式
1. 查帳徵收
非居民企業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可以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可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 核定徵收
非居民企業會計帳簿不健全、資料殘缺等原因,導致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填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表」報稅務機關批准,在下述三種方法中選取一種方法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1)按收入總額核定:適用於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
(2)按成本費用核定:適用於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通常用於需要對成本進行核算的機構、場所,如生產、銷售商品、建築工程等。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3)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適用於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通常用於無須對成本、費用進行核算,而只須記錄費用支出的費用中心等。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核定利潤率
三、明確了核定利潤率
1. 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諮詢勞務,利潤率為15%-30%;
2. 從事管理服務的,利潤率為30%-50%;
3. 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於15%。
與居民企業3%-30%的核定利潤率相比,非居民企業的核定利潤率明顯定位較高,而且稅務機關如果有根據,認為實際利潤率明顯高於上述標準的,或者非居民企業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明顯與其承擔的功能風險不相匹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四、明確了特殊情況下的收入劃分原則
1. 混合業務
非居民企業與居民企業簽定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銷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稅務機關按不低於銷售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核定勞務收入。
此外,非居民企業從事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應分別核算繳納,如果不能分別核算則從高適用利潤率。
2. 境內外勞務收入劃分
提供的服務發生在中國境內外,應以勞務發生地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若未劃分或稅務機關對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慮,且企業無法提供充分證明,或證明不足以解釋,則稅務機關可視同服務全部發生在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