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回台上市(櫃)盡職調查實務
大陸台商申請台灣第一上市或第一上櫃,是以境外控股母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從上市主體角度來看,大陸境內的實際營運主體為子公司,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OTC)的要求,這些設立於大陸的子公司須由大陸當地律師進行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給台灣律師作為底稿,特別是「法律事項檢查表」必須由律師逐一填寫。
對大陸律師來說,不管回台上市,還是在A股上市,律師盡職調查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大同小異,主要集中在公司歷史沿革、股權與股本變動、關聯交易、同業競爭、重大資產、重大合同、重大訴訟或行政處罰等方面。
對歷史沿革和股權與股本變動的核查,主要是了解實際控制人變化的情況,透過驗資報告核實當初實際出資的情況。有些設立較早的外資企業,常被問到「委託出資」問題,也就是在驗資報告中顯示繳付註冊資本金的公司,和批准證書上投資方的名稱不一致,但大部分這種情況都會附上委託出資的證明進行解釋。因為很多台商是為了資金調度的方便,才採用此種方式,以當時的環境來說也不能說是不合法,只不過實際繳款方及委託出資協議,要進行公認證較為恰當。再者,就是有關股本變化過程中的股權轉讓問題,歷次股權轉讓的有效法律文件,如董事會決議、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商務部門批文,與之對應變更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以及當時股款繳付情況和繳付相關憑證,也都是核查的重點。
至於關聯交易情況,律師更多是根據會計師審計報告和財務核查獲得資訊,在確定關聯方的基礎上,核實具體關聯交易發生情況,合同、價格公允性、交易金額比例和關聯交易必要性等重點。如果關聯交易程度太高,必須向企業提出整改要求,以降低關聯交易比例。
同業競爭是上市非常關注的重點問題,有賴於企業實際控制人或管理層等對所有投資事業的披露,雖然經營範圍不同不會構成關聯交易,但更要關注的不是經營範圍,而是產品具不具備可替代性,舉凡生產的產品具有可替代性的投資企業都構成同業競爭,必須透過清算、出讓股權,或者控股等方式,達到消除同業競爭的目的。
重大資產方面,主要關注土地、房產、在建工程、重大設備、智慧財產權等足以影響生產經營的重要資產,其真實性、完整性,是否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瑕疵,或是存在權利限制,甚至是足以影響未來權利行使的潛在風險,都是核查的重點。
重大合同方面,主要查看金額較大的採購或銷售合同,一般是選取當年度往來金額最大的前十名供應商和採購商合同,進行合同內容審查,關注是否有對公司重大不利限制的條款,或是未來足以影響公司業務收入及盈利穩定性的內容;重大借貸合同也會是律師關注的重點。
在重大訴訟或行政處罰方面,主要看目前正在進行的訴訟對公司的影響,還有公司最近三年是否有受到各政府部門的處罰,例如工商、環保、稅務、海關、外匯、質量監督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律師往往都會要求企業出具各政府部門過去三年的合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