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清算的股東責任分析


大陸「公司法」雖然規定了清算義務,但卻沒有規定企業該清算而不清算的法律責任。實務中,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動歇業解散後,常常不履行清算程序,或是對後續事項不聞不問,其實這種現象股東須負起一定的法律責任。2008年5月19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對這類現象做出明確規定。

1. 因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或是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從而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 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啟動清算程序,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或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未經依法清算,而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股東對公司債務也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前述所謂股東須承擔的「清償責任」和「賠償責任」意義不同,企業須特別注意:

一、股東清償責任
在公司已經無法進行清算的情況下,股東須承擔清償責任,也就是公司的債務由股東來歸還,此時,股東不能主張在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對此,上海法院已有實際的判例。例如,當甲自然人出資30%與乙公司出資70%,共同出資設立A公司後,甲自然人擔任A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與法定代表人,乙公司不負責A公司的實際經營,結果甲自然人未經清算即註銷A公司,而且甲自然人死亡,則A公司債權人B公司至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

乙公司一開始並不同意支付貨款,因為:
1. A公司皆由甲負責經營管理,乙公司並不參與,而且甲未經清算程序,就擅自註銷A公司,從乙公司的角度來看,乙公司本身並沒有過錯,因此不須承擔責任。

2. 甲已經死亡,公司的財務帳冊也下落不明,乙公司無法對A公司進行清算。

3. A公司為獨立法人,乙公司只是股東,股東出資到位後,應僅就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無須再對A公司的債務負責。

雖然一審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理由,但二審法院卻改判須由乙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因為二審法院認為清算屬於股東的法定義務,部分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並不能免除其他股東的清算義務,且股東內部間的分工,不能免除股東對外必須共同承擔責任的立場,至於股東不提供財務帳冊,可以推定A公司財產能夠清償A公司債務或還有剩餘,所以A公司註銷後A公司財產歸股東所有,故股東應代為清償A公司的債務。

二、股東賠償責任
股東賠償責任發生在股東沒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本應作為清償債務的原公司財產減少,或者被股東占有,性質與虛假出資及抽逃資金類似,此時股東應就公司財產減少的部分承擔清算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設立於大陸的公司要結束經營,必須依法辦理清算,因為對於股東來說,只有依法清算才能真正享受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下對股東的保護;反之對債權人來說,如果債務人未依法清算,則藉此可以多了對其他股東追索債權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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