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債權轉股權法律實務
債權轉股權屬於債權出資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股東以對公司的債權向公司出資。
「公司法」明文指出,債權也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所以債權出資在實務中已被接受,但並非所有的債權均能出資,常見可以作為出資是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債權,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外債。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03年已下發「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外方股東將已登記的外債本金及當期利息,轉增資本企業的註冊資本。
2009年11月12日,上海市工商局、商務委員會聯合下發「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債權轉股權審批登記試行辦法」,進一步肯定了債權轉為股權的方式,規定了兩種債權轉股權的途徑,一是企業的外方股東以其對企業的債權作為出資,增加企業的註冊資本;二是企業已經辦理增加註冊資本手續,但尚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額,外方股東可以將原有的出資方式變更為債權。
但外商投資企業的債權轉股權,仍然存在著很多限制,包括:
1. 債權人須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股東,中方股東或其他第三方的債權不能直接轉為股權;
2. 只適用企業變更階段,不適用企業設立階段;
3. 債權須為合法的現匯外債,非貨幣債權如一般的應付款不能轉為股權;
4. 只能增加被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或變更出資方式;
5. 須經被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6. 被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的註冊資本已按期繳付;
7. 用於出資的債權涉及兩個以上債權人時,應當經該債權的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
8. 用於出資的債權應符合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並經核准,提供外債登記證明,包括「外債登記證」、「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回饋表」等;
9. 外商投資企業應與債權人簽定「債權轉股權協議」;
10. 以債權轉股權方式增加的註冊資本不得分期繳納,即必須是已經完成資金注入的外債,不得將尚未注入的外債轉為股權,並且資金到位時間一般規定為批准證書換發之日起30日內;
11. 外債利息轉增股權時,應先扣除利息所負擔的稅負。
除了本文所講的債權轉股權之外,還有另一種債權出資方式,就是股東或第三方以對公司以外的他人債權直接向公司出資,這種作法在本質上屬於債權轉讓。上海和蘇州目前還不允許以對他人的債權直接向公司出資,但是福建石獅市剛剛出台了「石獅市有限公司債權出資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獅工商[2009]69號),先一步允許債權人將其對他人的債權向公司出資,但對他人的債權僅限於依法發行的國債、地方債、公司債或企業債等債券,一般的債權還是不能出資,並且外商投資企業也被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實務中,如果債權人想要將對他人的債權出資到公司,可以透過變通辦法操作,即由公司先購買該債權後,債權人收到款項再注資到公司,也可以達到增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