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合夥企業」最新法律分析
2010年3月1日起,大陸正式實施「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以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當外商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投資大陸,或須與大陸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資時,除了可以採取傳統有限公司(合資、合作、獨資)形式,也可以選擇「合夥企業」的方式。
與有限公司不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在出資方式、註冊條件及審批流程等方面,有著較強的靈活性與便利性,但應慎重考慮法律責任的承擔及稅收等方面的問題。
一、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設立及審批
1. 可與中方自然人合夥: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的中方股東身分,自然人被法定排除在外;而合夥企業允許中方直接以自然人身分成為合夥人。
2. 沒有最低註冊資金要求:合夥企業不具法人資格,沒有註冊資金最低要求。
3. 可以用勞務作為出資: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最為寬鬆的是,除了「公司法」、三資企業法允許的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方式之外,還可以用勞務作為出資,也就是實際上認可了所謂「乾股」的存在。
4. 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即可:合夥企業的設立與變更,無須經商務主管部門前置審批並頒發「批准證書」,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稅收
合夥人是以自然人身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型態的法人則繳納企業所得稅,之間的差異分析如下表所示:

由於「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首次規定,境外法人可作為合夥企業的股東,因此對於其所得稅的徵繳規定,到底是適用25%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率,還是在其利潤匯出境外時直接按10%繳納,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以個人名義進行投資時,稅收成本就有了明顯的區別。目前大陸對於境外個人投資利潤匯出境外時暫免徵收所得稅,但在境內時的所得稅,則分別按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進行徵收,兩者的稅率及計稅方式不同,也就必然導致所得稅上的差異。
假設某外商投資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人民幣(下同),在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下,其繳納所得稅後的最終收益為50-50×25%=37.5萬元;而以合夥企業的方式投資時,其繳納所得稅後的收入為50-(50×35%-0.675)=33.175萬元;當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時,兩者最終的收益分別是75萬元和65.675萬元,差距十分明顯。
三、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法律責任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設立雖然有諸多優勢,但這一組織形式要求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傳統的中外合資、合作及獨資企業絕大多數都是採取公司的組織形式,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因此除非是風險可控、規模較小,且對合作夥伴有著絕對的信任度,否則外商選擇以合夥企業形式進行投資,還是必須非常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