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分析


截至2010年1月為止,設立於上海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達154家,所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一般分為管理性公司和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國公司為整合管理、研發、資金管理、銷售、物流及支援服務等營運職能而設立的法人主體;投資性公司則是指跨國公司按照商務部發布的「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所設立從事直接投資的企業。

除投資經營決策、資金運作和財務管理、研究開發和技術支援、員工培訓與管理外,地區總部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從事國內分銷及進出口、貨物分撥等物流運作,或是承接集團內部的共享服務及境外公司的服務外包等。

申請地區總部曾經有「三年內年營業額達到十億元人民幣」的認定條件,但現在認定門檻已大大降低。

1. 管理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母公司資產總額4億美元;母公司已在境內投資累計繳付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且母公司授權管理的境內外企業不少於三個,或母公司授權管理的境內外企業不少於六個。管理性公司除了受投資方和被投資企業委託行使管理、諮詢等職能外,實務中還可以從事產品的設計、研發、進出口、批發和售後服務等實體服務。

2. 投資性公司條件較高,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實際繳付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或者已在境內已設立十家以上外資企業,實際繳付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且兩年內繳清。

上述是申請上海的地區總部認定條件,如果註冊在上海的投資性公司要申請認定為國家級地區總部,還應符合下列條件:已繳付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美元,或者已繳付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美元,申請前一年其所投資企業資產總額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利潤總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註冊資本中至少應有3000萬美元作為新投資;按照規定設立研發機構。

2008年上海市重新制定「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對在上海設立地區總部給予多種優惠政策,包括對新註冊及新遷入的投資性公司資助開辦費500萬元人民幣;對在本市經商務部認定為國家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自認定年度起的年營業額首次超過10億元人民幣的投資性公司,給予10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給予高額租房補貼;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獎勵;鼓勵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簡化入境手續、就業手續等,以方便引進人才。

作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可取消企業名稱中的行業類別限制,如可簡化命名為××(中國)有限公司。對於綜合性地區總部企業,允許其名稱中出現「總部」、「地區總部」等字樣;對於功能性地區總部企業,允許其名稱中出現「研發中心」、「營運中心」、「銷售中心」、「管理中心」、「採購中心」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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