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企業赴境外投資注意事項
自2009年「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及「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生效後,大大簡化了台資企業從大陸赴境外投資的審批程序。大部分企業境外投資只需要上報省級商務部門審批即可,境外投資審批前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核也已取消,只要辦理審批後外匯登記即可;但對特殊地區投資(如赴台灣地區投資)則仍須上報國家商務部,程序相比起來要複雜一些。
一般來說,台資企業赴境外投資大致需要以下幾個步驟:
1. 申領登錄「對外投資合作資訊服務系統」所需的特定CA證書;
2. 使用CA證書登錄「對外投資合作資訊服務系統」,進行境外投資網上申報;
3. 憑書面申請報告、「境外投資申請表」、「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資料,向企業直屬地方商務部門提出申請,最終轉報省級商務部門核准後取得「境外投資批准證書」;
4. 憑「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外匯帳戶對帳單、「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等資料,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申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5. 至境外投資地辦理公司註冊登記手續,並取得境外公司註冊登記證明;
6. 境外公司憑其註冊登記證明及「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向中國駐該境外公司所在國使館辦理報到登記,並將報到回執交給境內投資主體所屬的省級商務部門進行備案;
7. 登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系統」,建立境內投資主體與境外投資公司的電子資訊檔案,並在向境外匯出資金當月及時進行統計報表上報。
儘管赴境外投資的程序已經簡化,但在申請境外投資過程中,仍需要注意幾個問題:首先,提交審批時,境外子公司名稱中如果有「投資」字樣便須到商務部審批;境外子公司經營範圍中不能有「培訓」字樣;境外子公司如果功能定位為開展國際貿易,則經營範圍可設定為「貿易、諮詢、售後服務」。
其次,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可出自資本金帳戶,也可出自外幣結算戶。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所申報的外幣結算戶外匯餘額不足以支付境外投資的資本金時,可由企業外匯資本金帳戶進行對外匯款,而不必另行向外匯管理局申報,有些地方外匯管理局在核准資金匯出時,遇到註冊在香港的境外子公司,要求其開戶行必須是香港的銀行,而不能任選香港以外的境外銀行開立OBU帳戶。
第三,如果企業透過境外子公司再投資孫公司,則需要登錄「對外投資合作資訊服務系統」,填報「境外中資企業境外投備案表」,並將相關書面資料向所屬商務部門備案。
第四,企業作為境外投資主體,只能為其境外子公司提供擔保,而不能直接為其孫公司提供擔保,但必要時,可以考慮再在海外以子公司名義為孫公司提供擔保。
第五,要注意CA證書只有一年的有效期,必須及時更新;境外投資也需要進行聯合年檢;「對外投資合作資訊服務系統」中的「網上證書發放系統」,該系統只能登錄查看,如果有變動項目,只有經過審批或備案後,由商務部門更改;其中的「境外公司統計資訊系統」可及時登錄自行更新有關資訊,如外匯資金匯出、季報或年報等。
第六,企業還應注意保存能夠證明該境外投資給企業帶來利益的文件,如境外子公司與海外客戶簽定的買賣合同等,以確保企業能享受地方政府針對境外投資給予的特殊財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