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中的取證實務


在大陸面臨商標被侵權是司空見慣的事,這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需要被侵權人,也就是商標權利人舉證證明被侵權的事實、侵害後果(損失賠償金額)等證據,才能採取法律途徑進行自我保護。

司法實務中,商標遭侵權在證據蒐集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侵權人情況的證據
商標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是商標侵權人,商標侵權人通常透過貿易公司名義對外銷售侵權產品,背後侵權產品的生產廠家並不出現,權利人可以透過購買侵權產品、對侵權產品網上銷售者的網站ICP備案查詢、實地考察,或是到工商局調查等各種方式,盡可能了解侵權人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註冊資金、人員、經營範圍,甚至是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具體情況,從而針對有清償能力的侵權主體進行索賠。

「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主體,如快遞公司)」,也可能是商標侵權人。因此在實務中,可將快遞公司列為被告,申請法院保全其快遞侵權產品的紀錄,也可以了解侵權產品生產廠家的情況,甚至於侵權產品的數量。

二、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及時將侵權事實以證據的形式固定下來,像是侵權的產品是透過網路銷售,則可以找公證機關對網頁進行公證;如果是透過電視購物銷售,可以找廣告監播機構調查廣告監播紀錄;如果是透過店面銷售,也可以請公證處公證所有購買過程,或者到工商局舉報,由其進行突擊檢查,當然也可以透過購買侵權產品取得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如果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刑事報案,還可以透過法院和公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與調查。

三、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高額索賠是打擊商標侵權人最有效的武器,但是損害賠償的數額則是舉證難點。依商標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侵權賠償數額可以按以下三種方式選擇其一計算:
1. 商標權人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
2. 侵權人因侵權而取得的利潤;
3. 商標權人的被侵權產品的單品利潤與侵權產品的銷售量的乘積。
商標權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計算方式。

如果是第一種方式,則商標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導致自己商標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等損失。由於銷售量下滑、銷售價格降低通常有多種因素,如何證明其與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比較困難。因此,實務中這種計算方式很少被使用。

第二種計算方式,商標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者的銷售量、銷售期間、銷售價格、銷售成本及銷售利潤等。這些證據都掌握在侵權人的手中,權利人在提起訴訟的同時申請法院證據保全,對侵權人進行查帳,以確定侵權利潤,採用這種計算方式,法院一般會要求對侵權人財務帳目進行專項審計。

相對於前兩種計算方式,採用第三種計算方式證明損失數額相對比較容易,因為權利人完全能提供證明合理的利潤,侵權產品的銷售量可以透過向第三方(如快遞公司)調查取得,也可以透過申請法院保全侵權人帳簿來取得。

如果上述計算方式都難以確定損失數額,則法院會考慮適用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賠償額的法定賠償。法官會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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