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稅抵免問題分析
財稅[2009]125號文「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企業取得境外所得繳納境內企業所得稅時,要如何抵免境外已納或負擔的所得稅額的問題。
一、明確適用所得範圍
1. 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有實際聯繫的應稅所得。
二、明確當期抵免境外所得稅計算方法
1. 境外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1)居民企業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應按中國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例如業務招待費等應按限額進行扣除,不能全額稅前列支。
(2)居民企業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居民企業權益性投資收益如要間接抵免,須是符合規定的三層企業以內及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外國企業合計20%以上股份的企業才可適用。
(3)居民企業來源於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應納稅所得額等,在扣除各項合理支出後的餘額,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進行確認收入的實現。
(4)首次明確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外發生的共同支出,應按境內外應稅所得的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後扣除。
(5)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專項或以後年度的所得依規定彌補。
2. 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該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錯徵、漏徵、先徵後返、稅收滯納金性質支出,以及中國免徵所得在境外負擔的所得稅。
3. 抵免限額
以「分國不分項」的課稅原則,分別就來源於境外的所得計算抵免限額,例如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出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如果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於零,則抵免限額為零。
4. 稅收饒讓
居民企業從與中國訂立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享受了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於辦理稅收抵免。
三、簡易徵稅辦法
該辦法限於營業利潤所得,及符合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簡易徵稅辦法抵免境外所得稅:
1. 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境外實際已納稅額,且來源國(地區)的實際稅率高於12.5%以上的情況下,可以按12.5%計算抵免限額。
2. 對列明的國家(地區)法定稅率明顯高於中國,可直接以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抵免限額作為可抵免境外稅額,無須計算應補所得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境外稅額也不能結轉以後年度再行抵免。
四、超過抵免限額的處理
除簡易徵稅辦法外,超過抵免限額的餘額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該國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