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最新財稅規定重點


去年國稅總局和財政部分別頒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及「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從稅務和財務兩個角度,規範「職工福利費」所得稅前列支處理以及會計核算細節。

一、國稅總局和財政部規定內容比較(請見下表所示)

二、分析

(一)福利部門設備、設施及人員費用,一般包括職工食堂、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此項內容為首次明確,而以前的相關財務制度對此並沒有明確。

(二)有關職工交通、通訊補貼特別說明:

1. 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或通訊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定列入企業成本或費用的相關項目,像差旅費便是最好的例子。

2. 是否實行貨幣化改革:
(1)對實行貨幣化改革即以現金形式,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後支付的,由於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最常見的,如在企業制定的財務報銷制度中,明確員工的手機費、餐費、房貼、車貼的報銷標準等,並且按月發放。

(2)未實行貨幣化改革,即以非現金形式發放且實報實銷上述費用的,可做福利費處理。另外,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稅收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依照稅收法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

上一篇電子檔案成為訴訟證據注意事項
下一篇企業虧損減資如何進行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