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檔案成為訴訟證據注意事項
記錄買賣雙方詢價、報價、發送定單、應答定單、發送接收送貨通知、取貨憑證等交易過程的書面資料,已逐漸被電腦與網路的電子檔案所替代,所以一旦發生糾紛,電子檔案便成為雙方提交法庭的主要證據,即成為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是一種新型的證據,具有無形、易破壞等特殊屬性。電子證據的產生和重現必須依賴專業的電子技術,而且電子資料容易被人為改變、又不易留下痕跡,如果沒有可對照的副本或影像檔案,就會難以判斷其真實性。鑑於電子證據的上述特殊屬性,法庭在質證過程中,法官一般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以佐證電子證據,不會僅憑電子證據就定案。在商事訴訟中常見的電子證據種類,包括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
舉證電子證據應注意幾個重點,首先,對手機短信類的電子證據,舉證方應當庭出示,並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證據提交法庭。由於手機短信存在易刪除的特性,所以法官一般不會將手機短信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舉證方一般還須提供其他證據,以補強短信的證明力。例如可申請短信公證,並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同時,應注意保持作為證據提交短信的初始狀態,不要隨便修改、移動,且保存在收件箱中,必要時甚至可申請鑑定,或申請法院向電信營運商取證。
其次,對於以傳真件方式表現的電子證據,由於傳真件容易變造,真實性易被質疑,也須提供其他證據進行佐證,例如提供收、發傳真的紀錄,透過傳真號碼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或傳真時間等紀錄,佐證傳真過程和傳真件內容的真實性;如果可以同時提供多份傳真件,還可透過各傳真件內容間存在的連續性及關聯性,相互印證其真實性;如果提交法庭的傳真證據留有手寫字跡,還可透過申請司法鑑定,來進一步驗證傳真件的真實性。
再次,對於電子郵件證據在庭審出示證據時,如果雙方均無異議,就可以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如果對方提出異議,則舉證方應在電腦上當庭演示,並下載列印成紙質件。舉證一方需要提供的電子郵件證據內容,必須包括發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等與本案當事人的關係,以及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如果舉證方不方便攜帶電腦到法庭進行當庭演示的,還應事先對電子郵件進行公證,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當庭出示。必要時,還可以申請進行司法鑑定,對電子郵件是否竄改出具鑑定報告,以此加強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此外,相較於當事人自有郵箱內的郵件,法官對於由第三方網路服務商提供的郵箱內儲存的郵件內容採信度更高。
實務中,當事人可採用電子簽名來保證電子紀錄的真實性。當證據被簽發時,「電子簽名」會自動附加在電子證據之上。以後無論任何人(包括電子證據發出人)對電子證據進行竄改後,電子簽名就會與原特徵碼不符,就表示電子證據被竄改;反之,則可證明該電子證據未被改動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