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虧損減資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台灣常見企業利用減資彌補虧損,以改善財務結構。大陸官方對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減資,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但實務中,都是傾向不同意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減資。另一方面,外商在投資前都會承諾所謂的土地投資強度,也就是每畝土地要投資一定金額的註冊資本,這也是官方有權不同意減資的原因。

針對企業減資所涉及的法律與會計事項,分別說明如下:

一、法律層面
大陸「公司法」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而且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二、可以辦理減資的情況
企業在辦理增資後資金未到位,再申請對未到位資金進行減資,這種情況並不影響公司實際的財產,也就是所謂形式上的資,比較容易得到大陸政府的批准;除此之外,較為正當的理由包括:

1. 企業原先註冊資本過多,資金閒置嚴重,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運作的情況下申請減資。

2. 經營範圍變更,涉及到經營範圍中具體項目有註冊資本要求。比如,外商投資租賃業企業,註冊資本要求在500萬美元以上,如果企業變更經營範圍,不再從事租賃業務,而改為其他一般性經營範圍,那就不需要投入那麼多的資金,可以申請減少註冊資本。

3. 公司發生巨額虧損,利用減少註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虧損。

三、減資彌補虧損的合法性
對於減資彌補虧損,實際上是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下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進行調整,所有者權益並沒有減少,公司資產在量上沒有減少,也沒有向股東返還資本,對債權人的影響不大。

1. 「公司法」規定,公司如有未彌補虧損,不能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巨額虧損的公司若不進行減資,將在很長時間內無法對投資者分配利潤,也會影響該公司商譽,所以公司選擇減少資本以彌補虧損,並且改善財務結構。

2. 減資彌補虧損並沒有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利潤分配的順序及彌補虧損的途徑,未禁止當公司發生巨額虧損後可用減少註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同時,「公司法」第44條也規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因此,只要事先經過股東會批准,依法是可以透過減少股本(註冊資本)來彌補虧損。

3. 「企業財務通則」也規定,企業發生年度虧損情況,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潤來彌補。由此可見,用減少註冊資本方式抵沖虧損的會計處理,並未違反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減資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
若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會計處理應根據減資批文上的金額,同時減少帳上實收資本和未分配利潤的虧損數,其具體帳務處理為:
 借:實收資本-股東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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