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區免稅設備管理重點


出口加工區作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區內企業自用設備均可享受免稅政策,且無免稅進口自用設備額度限制,但區內企業不再使用的舊設備、報廢設備、模具等,則應退運出境;若無法退運,會給區內企業資金周轉及設備存放帶來影響。正因如此,昆山海關在2008年發布「出口加工區舊設備特定存放倉庫管理暫行規定」來予以緩解;海關總署也於2009年11月,發布267號文件「關於出口加工區機器設備出區處理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區內免稅設備的處理原則。

一、出口加工區企業設備監管年限
267號文明確了出口加工區企業設備監管年限,為自貨物進境放行之日起五年,與區外企業進口免稅設備監管年限一致。

二、出口加工區企業設備處理方法
出口加工區企業設備處理原則,為設備使用完畢後,原則上應退運出境,但也可內銷給出口加工區外,或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使用。

(一)出口加工區企業設備內銷,如屬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者,按照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8年第5號令和第7號令的相關規定,無須提交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件,海關憑與其入境狀態一致的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件驗放;其中,依該設備是否超過監管期限而有所不同,說明如下:

 1. 設備監管期已滿的情況下,離開出口加工區無須繳納稅金。

 2. 監管期未滿,再依區外企業是否有免稅進口設備額度,與是否為不作價設備進行判斷:
  (1)區外進口企業有免稅進口設備額度時,區外進口企業可使用免稅額度進口,無須繳納關稅,且進口設備監管年限可連續計算,但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8年第43號」規定,必須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2)區外進口企業無免稅進口設備額度時,區外進口企業按照剩餘監管年數,計算繳納稅款。

  (3)設備監管期未滿,並且離開出口加工區是要作為不作價設備,由區外企業按照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管理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監管年限連續計算。必須注意的是,目前進口不作價設備雖不占用企業免稅進口設備額度,無須繳納關稅,但也須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這部分按規定可給予抵扣。

(二)區內企業採購的可退稅國產設備,銷售給區外企業或其他特殊監管區域企業時,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對銷售給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繼續使用,根據海關總署389號令「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由收、發貨物雙方聯名向轉出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核准後,按照轉關運輸規定辦理。

三、境外進入出口加工區設備新舊政策銜接
(一)在該文件下發前,已自境外進入出口加工區的機器設備,如須離開者,按以上相關規定執行。

(二)文件下發後,境外進入出口加工區的機器設備,除「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進口諸如自用設備、模具等可享受免稅政策外,其他如海關總署2008年第65號公告「關於調整『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等目錄商品稅號」中,明確不能免稅的商品及小汽車等均須徵稅。

上述法規明確了出口加工區企業舊設備、模具等處理方法,對緩解加工區企業資金及場地壓力較為有利,對區外企業則可透過購買加工區內企業舊設備,來降低進口設備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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