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強制清算追討欠款


台資企業進軍大陸內銷市場最擔心的問題是欠帳,甚至還面臨人去樓空的窘境,再加上之前大陸法律對公司解散和清算等退出機制並不完備,也常造成最終債務不能獲得求償的情況。為此,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曾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並於2009年11月4日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形式,達到透過強制清算機制,遏止企業逃脫債務的行為。

以一個例子來說明「強制清算」的意義,有的企業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依規定兩年不年檢就會被吊銷執照),也找不到公司人員,成了名副其實的「植物人公司」,債權人便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既然債務人都成了所謂的「植物人公司」,啟動強制清算程序又能達成怎樣的效果嗎?因為債權人作為強制清算的申請人,必須以強制清算財產總額為基數,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標準交費給法院。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因為是有限責任公司,只要以自身資產為限對外償債,不會波及股東責任,更不會涉及實際控制人。但依據上述規定,可將除了公司之外的股東、控股股東和董事,甚至是實際控制人,都納入到償債責任的主體範圍內。

前面提到的被吊銷執照也構成公司解散事由,按規定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應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是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中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都可以被指定為清算組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並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或者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都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前述情形是因為實際控制人的原因造成,那麼債權人也可以主張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債務人公司如果沒有任何財產、帳冊、重要文件,或人員下落不明,法院會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法院會在終結裁定中載明,債權人可以另行要求債務人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債務人也是台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往往透過境外控股投資大陸,只要能查實實際控制人身分,便可納入到大陸的債務訴訟中,這樣可以查找其在大陸的財產(如薪資、房產、車輛、基金、帳戶內存款、公司股權、知識產權等,以及其配偶名下的財產),還可以依據法定程序,在執行中動用搜查令或限制離境、徵信系統紀錄,甚至透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資訊等方式,對其施加壓力,達到追討帳款的目的。債權人也可以在台灣申請承認和執行大陸法院的判決,實現兩岸同步追討的目的。

上一篇出口加工區免稅設備管理重點
下一篇601號文對台商的影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