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台上市大陸員工持股法律實務
台資企業回台第一上市(櫃),通常都是以開曼公司為上市主體,再以開曼公司控股所有在大陸境內經營的實體企業。在開曼公司股權結構規劃過程中,為實現股權激勵,高管人員持股問題自然也會被考慮進去。如果高管人員是台籍或其他外籍幹部,持有開曼公司股權理所當然沒有問題。可是,如果是大陸幹部以中國自然人身分持股開曼公司,就必須考慮中國法律與實務上的作法。
中國居民持股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涉及大陸境內自然人對外投資的合規問題,目前大陸允許的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有兩種途徑,首先是「返程投資」,大陸商務部和外匯管理局分別發布10號文「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和75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兩個規定,目的在規範以返程投資方式進行海外「紅籌上市」的模式。許多中國居民在境外第三地(如BVI或開曼等地)設立「紙上公司」,由紙上公司控股香港公司(特殊目的公司),透過換股方式,達到香港公司控股大陸各經營實體企業目的,以香港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實現香港上市融資。很多大陸民營企業透過此種方式進行海外上市,尤其是在香港上市,由於當時沒有「10號文」和「75號文」,也就沒有必要向商務部和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境外投資核准,更不需要申請大陸證監會批准其特殊目的公司的海外上市融資。
另外,則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畫和認股期權計畫等外匯管理操作規程」(匯綜發[2007]78號),境內自然人可以透過境代理機構(可以是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公司,或具有資產託管業務資格的信託投資公司),委託具有外匯資產管理和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資產管理人),購買和出售員工持股計畫的股票,以及委託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境外銀行(託管銀行),託管員工個人根據持股計畫持有的全部境外資產。
但台資企業回台第一上市(櫃)過程中的大陸員工持股開曼公司,與上述兩種模式不同,以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的模式,是強調大陸境內個人透過此種模式最終「控制」境內資產,而回台第一上市(櫃)的大陸員工一般只持有開曼公司小比例股權,外匯管理部門明確表示,此種情況不適用返程投資的境外投資登記程序。
國家外匯管理局曾在2005年頒布29號文「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和外資併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大陸境內自然人進行境外投資,但因為此文發出後,其他部門(如商務部等)並沒有配套發文,國家外匯管理局最終廢止了該規定,之後個人境外投資問題就再也沒有相關規定出台。但境內個人境外投資仍有實務發生,因為在目前的大陸A股上市公司中,就有大陸個人赴境外投資的實務案例。
總之,大陸員工持有回台上市(櫃)主體的開曼公司小比例股權,關於大陸個人境外投資的合規問題既可解決,也不會影響日後再尋求境內台資企業A股上市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