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分析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已宣布分二階段實行IFRS:第一階段為上市(櫃)、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必須自2013年開始;第二階段為非上市(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最遲也必須在2015年開始。如果大陸台資企業的母公司為上述必須實施IFRS的企業,則在母公司首次採用IFRS時,身為子公司的大陸台資企業必須採取相對應的會計處理步驟。
一、首次採用
依據「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1)」,所謂「首次」是指:
1. 年度財務報表全面遵循IFRS編製;
2. 於財務報表附註內「明確且無保留的聲明」其遵循IFRS。
只要企業首次同時符合以上兩個要件,就稱為首次採用IFRS財務報表。
二、首次採用之相關追溯調整規定
根據IFRS 1(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規定,企業必須全面追溯採用所有在「報導日」(請見右上圖)已生效的準則,並於「轉換日」依IFRS規定重新認列、分類與衡量資產與負債,而首次採用所產生的影響數,則調整轉換日財務狀況表保留盈餘。

三、例外情形
IFRS 1亦考量實務上追溯調整困難及資訊提供的成本效益,所以訂有兩類例外情形:一類為強制不得追溯項目;另一類為選擇性豁免項目,簡單分析有以下幾項重點:
(一)強制不得追溯
1. 不得考量轉換日後所取得資訊,以追溯調整原會計的估計。
2. 對於2004年1月1日以前交易的金融資產或負債,如果已依原準則除列,則不得追溯適用IAS 39除列規定。
3. 應依轉換日存在的情況與事實(不得追溯),評估金融資產是否符合IFRS 9的規定而須重新分類。
4. 企業於轉換日時依原準則所做的避險會計,如不符合IAS 39所規定的避險關係時,不應於轉換日之財務狀況表表達此一避險關係,且轉換日前所發生的交易未指定為避險者,不得追溯適用IAS 39的避險會計相關規定。
5. 不得追溯適用IAS 27R對非控制股權(少數股權)規定。
(二)選擇性豁免追溯
1. 轉換日前的企業併購,無須追溯適用IFRS 3R。
2.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推定成本及除役負債。
3. 員工福利(含退休金)可將累積精算損益於轉換日,全數認列於財務狀況表。
4. 可於轉換日時將所有國外營運機構的累積換算調整數視為零。
5. 若為複合式金融商品,其負債要素於轉換日已不存在,則不須將權益與負債拆分。
6. 若母公司先轉換IFRS,則子公司得以(1)母公司合併財報中認列資產及負債的金額,或(2)以子公司轉換日的帳面價值,衡量其於轉換日個別財務報表的資產及負債;若子公司先轉換IFRS,則母公司合併報表應沿用子公司財報的金額。
7. 已認列金融商品的指定:可於轉換日重新指定為備供出售;或符合IAS 39特定條件時,可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類別。
8. 股份基礎給付:若給與日係2002年11月7日之後,且於轉換日仍未既得或結清者,才適用IFRS 2追溯調整。
9. 金融資產或負債原始認列公平價值之衡量:可選擇自(1)2002年10月25日後,或(2)2004年1月1日後發生的交易,開始適用IAS 39對首日利益的認列規範。
10. 母公司對子公司、聯屬公司及聯合控制公司的投資:若以成本法衡量,可於轉換日以依IAS 27決定的成本或以推定成本入帳。
11. 保險合約,僅須揭露首次採用IFRS 4之前五年的理賠發展歷程。
12. 可於轉換日時評估交易安排是否含有租賃,不須追溯至合約起始日。
13. 特許服務合約(多為承作BOT案件者)、借款成本與取得自客戶移轉的資產,可採用各準則的過渡性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