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法律實務


利用網路向消費者銷售,可透過類似淘寶網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或是透過企業自己架設的網路平台進行銷售。

外商投資企業透過網路向消費者銷售產品,首先要考慮的是企業自己的經營範圍。如果是生產型企業,因為經營範圍本來就有銷售自產產品,所以經由網路將產品銷售給消費者屬於銷售的一種模式,所以生產型企業的經營範圍無須做改變就可操作;但如果是非生產型企業也非貿易業,就必須根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操作。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零售」,除了是指一般的「開店」之外,還包含在固定地點或透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路等提供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所以面向消費者的網路銷售屬於零售範圍無庸置疑,但非生產型企業要在經營範圍中加入「互聯網路銷售」,才可以從事網路銷售。依目前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互聯網路銷售」須經商務部批准,但實務中按此辦理者並不多,現有從事網路銷售的外商投資企業,大都是因為有一家實體門店,再透過該實體門店申請零售經營範圍,最後再將零售通路擴展至網路,這類企業在加入第三方交易平台時,可透過認證獲准在第三方平台開店。即使是自己建立網路平台開設網店,也可以解釋為是將其實體店擴展至網路進行銷售。目前看來,以實體門店的零售經營範圍操作網路銷售,實務中並未被工商部門提出質疑。如果企業自己建立網路平台開設網店,除了要注意經營範圍,還必須留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企業要建立自己的網站,並為該網站註冊功能變數名稱。受理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的機構,是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CNNIC);實務中,企業須委託CNNIC認可的代理機構,辦理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申請。

二、ICP備案或許可:根據「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大陸官方將網路服務分為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其主要區別在於網路資訊提供者,是否對消費者瀏覽資訊收取費用。經營性服務要取得ICP許可證(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非經營性服務只需要進行ICP備案即可。上面所分析的網路銷售方式對於企業來說,收益來源是產品銷售所得,非資訊服務所得,因此按照上海、江蘇、浙江等地的規定,屬於非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企業只須在中國工業和資訊化部專門的備案網站(www.miibeian.gov.cn)上做ICP備案即可。但在北京,當地工商局則發文要求,從事網上銷售的網站須進行工商備案,且備案的前提是該網站必須取得ICP經營許可證,等於對網上銷售行為提出更高的門檻。

網上開店後,企業往往希望消費者能夠網上支付款項,所以淘寶等第三方交易平台會在企業申請開店時,就網上支付的方式與企業達成協議,並以此提供服務;在企業自有網站上進行銷售時,企業需要與商業銀行或類似「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透過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務介面,才可以實現消費者網上付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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