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或「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分析
股權激勵是上市公司留住人才、提高員工積極性的有效方法之一,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制定了許多關於企業股權激勵及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法規,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
股權激勵主要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不同種類,分別說明如下:
(一)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為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允許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員工取得該項期權因所處環節不同,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也不同,要特別注意以下六點:
1. 企業公布股票期權計畫時,一般情況下,個人不承擔納稅義務。
2. 員工在行使權利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以轉讓淨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徵稅。
3. 員工行使權利時所購買的股票,以市場價與實際購買價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徵稅,即應納稅所得額=(每股市價-員工每股實際支付的價格)×股票數量。在計算應納稅額時,要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如下公式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其中,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股票期權時,在境內工作的月份數,長於12個月按12個月計算;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則以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計算。
4. 員工行權時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的市場價與要支付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企業取得價差收益,該項價差收益也要按上述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5. 員工獲得股票後,透過二級市場轉讓,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市場價的差額,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按財稅字[1998]061號文規定,不須繳交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要按「財產轉讓所得」規定,依轉讓淨收益的20%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6. 員工獲得股票後,取得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的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按財稅[2005]102號規定,減按1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外籍人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則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對於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或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上述規定,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的差異在於,股票增值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為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的日期;而限制性股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則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
(一)大陸個人轉讓境內或境外公司股權大陸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轉讓的是境內非上市公司股權,要按「財產轉讓所得」依轉讓淨收益的20%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大陸個人轉讓境外公司的股權,無論是不是上市公司,均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在境外已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可以扣除或是在連續五年內抵扣。
(二)外籍個人轉讓境內或境外公司股權外籍個人轉讓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所得超出其出資額部分轉讓收益,依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轉讓境外公司股權,要依外籍個人在境內居住的天數,以及所得來源於境內或境外,來分析判斷其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