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企業對台灣IFRS應有認識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已於2009年5月14日正式宣布全面採用IFRS時程表,分二階段實行:第一階段針對上市櫃、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的金融業,要求必須自2013年起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第二階段則是針對非上市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最遲也必須在2015年開始執行IFRS,尤其是對於有回台上市計畫的台資企業,必須先釐清自己何時開始IFRS。台灣官方要求採用IFRS,不只是台灣母公司的問題罷了,對從台灣轉投資在大陸的子公司來說,也會受到IFRS的影響。
一、台灣採用IFRS將會直接牽動轉投資大陸子公司的帳務處理
2009年6月8日櫃買中心證監字第0980011638號函令,要求上市櫃公司於2009年底前成立跨部門IFRS專案小組,在IFRS執行計畫中須包含預計執行的進度、海外轉投資事業IFRS的導入,以及執行結果須定期提報到董事會等所涉及的事項。另外,IFRS不僅是會計原則的改變,也會涉及公司流程及系統的改變,甚至連管理報表與績效衡量方法,都將會受到影響。舉例來說,IFRS與原本台灣會計準則最主要的不同,是由原來的「準則基礎」改為「原則基礎」,這將大大增加對交易經濟實質的判斷需求。也就是說,一項過去的交易型態,可能依交易經濟實質的判斷不同,而有不同的會計處理,這時就有可能須重新檢視或調整交易型態。如此一來,對於只從事生產或銷售業務的大陸子公司,就有可能會出現影響。
二、雖然大陸的企業會計準則已與IFRS接軌,但仍存在執行上的落差
IFRS要求集團必須以合併報表為主要報表,並要求集團內含子公司及採權益法之轉投資公司,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採用全球一致的會計政策。還有,IFRS要求附註揭露大量的資訊,用以說明會計原則應用的基礎,以及確保忠實反映交易的經濟實質。在此情形下,子公司企業的財會人員是否有能力調整財報為與母公司同一會計政策,或是有沒有具備及時產生因大量附註所需揭露資訊的能力,就讓人擔心了。因為實務中,大陸子公司的財報資訊為合併報表資訊提供的最底層,子公司提供資訊的速度,將直接影響母公司的合併報表編製。再者,大多數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多由會計師代編,先不說這樣的實務操作是否符合國際審計準則下的獨立性,從企業實際運作的出發點作為考量,會計師也不可能每月替公司代編,表面上看大陸的企業會計準則早已與IFRS接軌,但從執行面來看還是存有差異。
三、不是到2013年才著手導入IFRS
台灣金管會規定在正式適用IFRS前的兩個會計年度,須於財務報表中開始揭露IFRS推行計畫及影響事項,以此類推第一階段適用的公司,在2011年就須於財報中揭露IFRS的推行計畫及影響事項。換句話說,台資企業很快就會和IFRS開始接觸,大陸子公司也很快就會成為台灣母公司合併報表是否會延遲的主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