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企業在工程發包合同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分析
台資企業在大陸建造廠房的過程中,經常在建設工程招投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品質和工程造價管理等環節中遭遇法律問題,尤其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定前,作為發包方的台資企業,應注意幾個常產生糾紛的法律重點。
首先,是施工單位借用他人資質施工,以此簽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並與他人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此類行為屬於無效行為,雖然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但實際施工單位仍應就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對此「建築法」有明確,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品質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合同法」也規定,雖然合同無效,但有過錯的一方仍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其次,是有關「黑白合同」的問題。所謂「黑白合同」是指雙方經招投標簽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備案後常出於為了規避稅費等原因,雙方實際上另行簽定變更合同價款後的合同,這就是常說的「黑白合同」。
「司法解釋」第21條中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出現不一致時,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依據,這就是通稱當出現「黑白合同」矛盾時,以「白合同」為準。
另外,有關工期問題也常和承包方的意見不一致。台資企業作為建設單位,應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才能施工,但實務中,雙方往往在合約裡訂立了具體的開工時間,如果在約定的開工時間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該怎麼辦?實務中,常採用將開工日期條款,設定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實際取得時間的次日為開工日期」。另外,施工單位往往會提出因冬季施工,或是農民工春節放假的工期順延問題,最好對此也約定清楚,以免到時因工期延誤或是工期順延等問題而發生爭議。
至於工程價款的問題也很關鍵,簽約時應該就明確是「固定價格──總價包乾(或單價包乾)」。如果發生工程量增加或設計變更,一定要做好補充協定和工程量的簽證,以防止為工程款結算發生糾紛。
如果原材料價格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大幅上漲,則施工單位以顯失公平或情勢變更要求變更合同,那就得由法官進行裁量了,不排除固定價格會被判定為顯失公平或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而有需增加工程款的可能性。不過,這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在對方,對方要證明顯示公平或情勢變更,事實上也有很大的難度。
最後,要注意施工過程中,有關工程量簽證的約定。在目前諸多有關工程款的糾紛中,主要是雙方對工程量的認定有異議,或對工程的變更有不同意見,因此,要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工程量及工程變更等內容,一定要發包方簽證才有效,並以此作為最終工程量結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