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上市的台籍員工之股權激勵分析


如何處理台籍員工的股權激勵問題,是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必須面對的課題。最常見的解決方式,是在改制為股份公司的過程中,由台籍高管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股份公司發起人。除此之外,由於台灣居民至今仍不能自由買賣大陸股票,更不能開設A股帳戶,也無法被授予上市後的股票期權,使台籍員工無法像大陸籍的員工一樣,享受股票期權等傳統股權激勵所帶來的利益。因此,如何妥善規劃台籍員工的持股問題,使上市變成激勵,而不是成為爭端的導火線,是上市前要好好思考的難題。

「股票增值權」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另一途徑。股票增值權是一種虛擬的股票期權,不實際買賣股票,僅透過類比股票市場價格變化的方式,在規定時段內,由公司向激勵對象支付行權日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這一方式目前已被證監會所認可。

對股票增值權計畫來說,首先需要釐清幾個概念。首先是「授權日」,指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增值權的日期;「行權」則指根據激勵計畫在規定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執行一次增值權收益的行為;「可行權日」是指可以行權的日期;「行權價格」指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增值權時所確定,或是激勵對象購買公司股票的價格。

其次,激勵對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董事會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公司董事會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包括公司部分部門的負責人、下屬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經營骨幹人員,以及公司董事會認為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的其他
員工。一般上述除董事以外的人員,須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職工作,並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領取薪酬。

再次,公司可以制定股票增值權激勵計畫考核辦法。在激勵計畫的有效期內,公司將對激勵對象分年度進行績效考核,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以達到績效考核目標,並作為激勵對象的主要行權條件。舉例來說,績效的目標可以設

定以2007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固定基數,公司2007年度至2008年度作為第一個行權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複合增長率不低於20%;公司2007年度至2009年度作為第二個行權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複合增長率不低於20%等。

此外,必須提醒的是,台籍員工從股票增值權計畫中取得的收入,也應根據財稅[2009]5號「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等規定,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行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作為工資薪金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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