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活動中給予 「好處」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
商業活動實務中很難避免檯面下的佣金行為,先不管這些檯面下的佣金行為對業務開展的幫助,企業最起碼要認知到所謂商業賄賂在大陸法律上的風險。
一、商業行賄引發的五大法律問題
商業賄賂犯罪並非大陸刑法規定的獨立罪名,而是對與商業活動中有關賄賂犯罪的統稱。商業活動中可能涉及刑法的行賄犯罪,包括對企事業單位人員行賄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如果是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為「行賄罪」;對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行賄的規定有「對單位行賄罪」;另外,針對單位而非個人進行的行賄法律有「單位行賄罪」;對介紹他人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有「介紹賄賂罪」。
二、行賄犯罪立案金額不高
行賄犯罪與行賄違法行為之間的本質區別,在於對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不同,一般是以行賄行為的數額、情節等作為認定的標準。
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就可以構成犯罪,而且對於數次行賄未經處理,是以多次行賄的數額累計來作為計算標準。對於行賄數額不滿以上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構成犯罪:
1. 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
2. 向三人以上行賄。
3. 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
4. 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娛樂旅遊也可以被認定行賄
行賄方式很多,常見的是在商業往來中,私底下給予對方回扣、折扣、佣金,而對方未如實入帳;其實行賄除了給予對方金錢和實物之外,還包括給予對方可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例如減免債務、虛設債權、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遊、考察等財產性利益。
四、不正當利益不僅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被刑法明確規定為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根據「意見」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或政策規定的利益;要求對方違反法律、行業規範等規定,而提供幫助或方便;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而謀取「競爭優勢」,就是屬於謀取「合法利益」。
五、行賄犯罪檔案
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暫行規定」,2009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進行修改,並於9月1日實施「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該規定取消了原來錄入和查詢行賄犯罪範圍的限制,由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政府採購等五個領域,擴大到所有領域。錄入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的行賄犯罪資料,將不可刪除或變更,還可能作為行政審批、招標投標、資金撥付、組織人事、行政執法、司法處罰等的必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