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稅前列支分析
財稅[2009]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國稅發[2009]88號「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雙雙從資產損失的定義、內容及審批程序等,規定了企業面臨資產損失時,要如何進行稅前列支,台資企業應重點關注以下四個方面:
一、資產損失定義
資產損失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帳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以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資產損失。
二、稅務部門審批
企業實際發生資產損失後,依稅務管理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扣除兩類。其中,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包含以下五種情況:
1. 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過程中所發生的資產損失。
2. 企業存貨或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正常損耗。
3. 企業固定資產超過使用年限進行正常報廢的損失。
4. 企業透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等金融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與金融衍生產品所發生的損失。
5. 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
上述規定以外的資產損失,都屬於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當企業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於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時,應該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才能降低日後的涉稅風險。
三、幾種常見的資產損失稅前認定標準
1. 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應由企業做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如果是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保有依法催收或磋商紀錄,可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或是連續三年虧損及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同時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也可以認定為損失。
2. 存貨盤虧、報廢、毀損、變質及被盜損失等,依帳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餘額,依所能提供的證據最後認定損失。
3. 固定資產報廢、盤虧、丟失及毀損損失,依帳面淨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配合證據進行損失的認定。
四、其他必須注意的問題
1. 企業因存貨盤虧、霉爛變質、被盜等原因所造成的損失,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在帳務上須做轉出處理。
2.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萬一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3. 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而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並按期扣除,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年度進行稅前扣除,並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後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