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債權融資會計處理重點


「應收債權融資」通常也稱為應收帳款保理,也就是利用未到期應收債權作為流動資產,向銀行抵押以取得短期借款。一般可分為應收債權質押融資,和應收債權轉讓融資。

一、應收債權融資會計處理原則
企業將應收債權出售給銀行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應充分考慮交易的實質,如與應收債權有關的所有權、風險或報酬等已發生實質轉移,則應按出售應收債權進行處理,並確認相關損益結果,這種融資形式就是所謂的應收債權轉讓融資。

但如果企業僅將應收債權作為一種抵押物,抵押給銀行從而獲得借款,該應收債權的所有權,與收回應收債權相關的風險仍屬於企業,銀行不承擔任何應收債權收不回來的風險,則應歸類於應收債權質押融資,按借款方式進行會計核算。

二、應收債權質押融資會計核算
如果應收債權的相關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仍由企業承擔收回應收債權的義務,且同時負有定期向銀行支付利息的義務,會計上應做下列處理:
1. 企業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並按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借記「財務費用」,最後按銀行貸款的本金,加上考慮借款的期限,貸記「短期借款」。
2. 定期支付或預提支付銀行的借款利息,須借記「財務費用」,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利息」。
3. 收到應收債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帳款」。
4. 償還短期借款和利息,借記「短期借款」或「應付利息」,貸記「銀行存款」。

另外,企業對上述質押的應收債權,應設置備查簿,詳細記錄質押的應收債權的帳面金額、質押期限及回款情況。

三、應收債權轉讓融資會計核算
應收債權轉讓融資須按是否附追索權,來分為不附追索權應收債權融資,和附追索權應收債權融資。

1. 不附追索權
如果企業將應收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後,根據相關協定,該筆應收債權由銀行等金融機構負責追討,企業不再負有收回應收債權的義務,無法收回應收債權的風險也完全由銀行承擔。

上述情形的會計處理應基於企業與銀行等達成協定,且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進行帳務處理,先借記「銀行存款」,再按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借記「財務費用」,並按協議中約定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應收帳款」,差額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或是貸記「營業外收入」。

2. 附追索權
企業將應收債權出售給銀行後,銀行仍保留追索權,如果日後應收債權收不回,銀行有權利要求企業歸還此筆應收債權,也就是應收債權的壞帳風險仍由企業承擔。在這種情形下的融資,會計處理應按應收債權質押融資的會計核算方式進行處理。

四、財務報表附註披露
前面所分析的融資方式,企業應在會計報表的附註中進行披露,包括應收債權融資協定的主要內容、應收債權的金額和帳齡、質押借款金額和利率、應收債權出售對當期損益的影響等。

上一篇資產損失稅前列支分析
下一篇扮演單一生產或銷售功能的查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