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演單一生產或銷售功能的查稅風險


為防止外商將虧損轉移至中國境內關聯企業,或是將境內企業的利潤移轉至境外關聯企業,國稅總局以國稅函[2009]363號文形式,強調將嚴查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的跨境關聯交易,特別是對那些在中國扮演生產或銷售單一功能,卻出現虧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論關聯交易金額大小,都要求提供同期資料(移轉定價報告)。

雖說363號文件主要是針對在中國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但更清楚的對象,應是那些境外母公司已經股票上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因為稅務局可以很輕易地透過網路取得境外母公司的合併報表,如此一來,便可進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將利潤由中國移轉至境外的分析。

其次,台商要先了解363號文與今年年初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之間,對於關聯交易的關注角度還是存在差異(如下表所示)。

項目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363號文

 

總體要求

 

按關聯方訂單從事加工製造,不承擔經營決策、產品研發、銷售等功能的企業,不應承擔由於決策失誤、開工不足、產品滯銷等原因所帶來的風險和損失。

 

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不應承擔金融危機所導致的市場和決策等風險。

 

出具同期資料門檻

 

關聯購銷金額達2億元人民幣,或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達4000萬元人民幣,才要進行同期資料準備。

 

承擔單一功能企業只要出現虧損,就須準備同期資料。

 

報送時間

 

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除非稅務局要求,否則備查就可以;但若稅務局要求,則須在20日內提供。

 

次年6月20日之前主動報送主管稅務局。

 

稅務局裁量權

 

對出現虧損企業,在經濟分析基礎上選擇適當可比價格或可比企業,認定企業應有的利潤水準後,可直接調升企業毛利率。

 

強化所承擔功能相對應的風險分析與可比性分析,選擇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後,再確定企業應有的利潤水準進行補稅。

 


可以這麼說,363號文中值得台商關注的重點如下:
一、明確指出承擔單一生產功能,例如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或是扮演分銷或合約研發功能的外商投資企業,依風險角度來看不應虧損,因為如有虧損風險,則企業依獨立原則便不該接單。

二、要求企業保持合理利潤水準,也就是依企業承擔功能及相對應風險,找出匹配且對應的合理利潤,再按功能風險與利潤相配比原則,制定出合理的移轉定價原則及最終合理的利潤水準。

三、企業負有強制準備資料的義務,對上述所謂承擔單一生產功能的企業,如果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2億元人民幣準備同期資料的門檻,都須提交同期資料報告。

四、強化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交易監控,而且不只針對生產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特別對那些為境外母公司在中國進行銷售,或是境外企業在中國的總代理,經此363號文件公布後,也都列入中國官方的反避稅監控範圍內。

最後,台商面對363號文件,應從幾個角度調整自己的稅務規劃,首先是重新分析自己的企業在中國所扮演的功能和風險定位,並從研發、生產、行銷、銷售與分銷、管理服務等方面進行定位上的思考,找出所應配比的功能和風險;其次須調整交易架構、交易類型,甚至改變投資控股架構,改採與海外子公司交易等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日後的關聯交易風險。切勿過度迷信準備了同期資料報告(移轉定價報告),就可降低關聯交易查稅風險的說法,同期資料報告只是為了符合稅法規定而出具的書面資料,真正要降低關聯交易風險,還是要從上述的投資結構或交易結構中進行未來關聯交易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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