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修訂後的企業涉稅
今年7月27日國家稅務局發布「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後,各省市稅務機關紛紛向轄區內企業發出查稅通知,如果企業被發現有偷稅、逃稅或漏稅行為,情節嚴重時,相關業務執行人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處分;另一方面,今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已經以「逃避繳納稅款罪」取代「偷稅罪」。建議企業可以透過以下關於新舊刑法的比較分析,來進一步防範企業在大陸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具體犯罪狀況規定的變化,將促使各種偷逃稅的行為都被依法追究。由於本次刑法的修正對於逃稅手段不再具體列舉,而是採概括性表述,只保留虛假申報和不申報兩種手段,以適應實務中逃避繳納稅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這使得企業不論是哪種形式的偷逃稅行為,都將有被追究的法律依據。
二、量刑起點的變化,將使企業是否構成犯罪不再以金額大小來確定。此次刑法修正前的偷稅罪,要求偷稅數額達到一萬元人民幣以上才構成犯罪,而修正後對構成「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新修訂的刑法之所以如此表述,是因為同樣的逃稅數額在不同情況下,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所以模糊性表述有利於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以保證罪刑的相符。
三、刑事責任的變化,將有可能使得企業被處以更高的罰金。新修訂的刑法對刑事責任中的主刑部分沒有修改,也就是仍分為兩個檔次:一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個則是拘役,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對於附加刑的罰金,新修訂的刑法則做出重大修改,取消了舊刑法中對於「偷稅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比例限制,也就是不再對罰金比例設置上、下限。
四、新增「初犯補稅免罪」規定,有利於知錯就改的初犯企業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就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也不會留下不良紀錄:
1. 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便補繳應納稅款。
2. 繳納滯納金。
3. 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上述新增規定在實際上意味著稅務機關被賦予更大的權力,今後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的具體情況,以及納稅人是否已經補稅、是否已經接受處罰和罰款、是否屬於初次犯罪等條件,來決定是否將案件移交,而不再是必須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偵辦。
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案發前五年內,納稅義務人因為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已經被追究過刑事責任,或被稅務機關處罰過兩次,就不能被免罪。實務中,納稅義務人被稅務機關處罰的機率最高,所以今後納稅人若認為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決定是錯誤的,應當積極採取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手段,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外,「初犯補稅免罪」的規定不適用在進出口貿易中,以逃避海關監管方式進行避稅的情況。根據規定,對於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在境內銷售的行為,或將一般貿易貨物偽報為保稅貨物或特定減免稅貨物進口的行為,或以假出口、假結轉,或利用虛假單證等方式騙取海關核銷行為,均屬於走私罪;走私罪沒有任何赦免的規定,企業即便願意補稅,也難免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