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境外子公司外匯實務
「境內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於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做了以下大幅調整:
一、境內企業設立境外子公司,無須再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核,只要到商務部門辦理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就可以到境外設立子公司,企業在外匯管理局也只要辦理事後備案登記即可,大幅縮短了設立的時間。當然,事後備案登記時,還是要提供資金來源情況說明,但也僅是備案登記而已。
二、外匯資金匯出時,無須再到外匯管理局進行核准,可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投資境外子公司的資金匯出。但境外投資所匯出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外匯管理局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
對於匯出資金的來源,可以使用境內企業自有外匯資金(如經常項目外匯帳戶、資本金帳戶內的外匯資金),也可以用符合規定的境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留存境外利潤等資產形式,進行境外直接投資。一旦確定資金來源方式,並報外匯管理局登記後,匯出時就不能隨意再變更出資資金來源方式。
三、允許境外子公司籌建階段,經外匯管理局核准,就可以匯出已向商務部門申請的投資總額15%以內的前期費用,這些費用可以是:
1. 收購境外子公司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須繳納的保證金。
2. 在境外專案招投標過程中,所須支付的投標保證金。
3. 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仲介機構所需的費用。
若計畫匯至境外子公司的前期資金比例超過15%,則需要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請,前期費用須占用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的額度,並且在匯出後六個月內如果未完成境外子公司設立的,境外帳戶的剩餘資金應匯回國內。
四、對境外子公司設立後的外匯運作,提出了明確規定如下:
1. 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在情況發生後60日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
(1)將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以及因境外子公司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外匯收入留存境外,用於再投資其他境外公司。
(2)境外子公司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資訊變化,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併或分立等情況。
(3)境外子公司發生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
2. 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可以匯入境內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並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入帳或結匯手續。但如果是境外子公司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應當另行申請開立資產變現專用外匯帳戶辦理入帳,或是經外匯管理局批准留存境外。
3. 境外子公司註銷,應在取得商務部門的備案函後60天內,到外匯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