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貿易信貸和出口收結匯最新政策解析


國家外匯管理局從2009年5月陸續公布「關於完善企業貿易信貸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關於進一步完善企業貿易信貸登記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兩個文件最主要的變化,在於將企業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由原「發生額」管理調整為「餘額」管理,同時也調高了企業貿易信貸控制比例。

一、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實行餘額管理
根據此次最新規定,企業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由以下幾個因素決定:(一)該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進口付匯)情況;(二)企業預收(付)貨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記情況;(三)貿易信貸控制比例等,也就是企業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進口付匯)額×控制比例-(已確認貿易信貸提款登記金額-貿易信貸註銷確認金額)。
與以往發生額管理相比,新餘額管理制度將大大增加企業的可收(付)匯額度。舉例來說,企業發生延期付匯20萬美元,後實際付匯10萬美元,延期付匯額度假設被設定為20萬美元,按以往發生額管理制度,就沒有任何美元可付匯額度,但按餘額管理制度,則還有10萬美元可付匯額度。
必須提醒的是,企業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中,辦理提款登記等值三萬美元(含)以下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和預付貨款,不納入控制比例限制。另外,新規定也再次明確了暫不對企業的延期收款進行控制,企業已辦理債權登記的延期收款將全額確認。

二、控制比例定義及設定
此次新規定還明確貿易信貸控制比例,由基礎比例和調整比例組成。其中,基礎比例由外匯局根據國際收支變化等因素確定;調整比例則由外匯局根據轄內具體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所屬行業特點、貿易結算慣例等因素單獨設定,並且以滿足企業實際需求為主要依據。同時,將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基礎比例設定為30%,預付貨款的基礎比例則為10%。
這是自去年12月外匯局將企業出口預收外匯比例、進口延付外匯比例,由原來的10%調整為25%後,再次將其基礎比例上調至30%。進出口企業根據自身經營情況,還可向外匯局申請調整結匯比例至30%以上,以滿足企業的實際需求。

三、明確只要取得貨權證明就無須辦理預付貨款登記手續
實務中,常因報關單周轉時間較長,導致企業不能及時拿到報關單,於是發生貨物都已到港,但報關單卻未到的情況,影響了企業付匯。針對類似情況,新規定允許企業在取得海關簽發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前付匯時,如果已取得海運提單、海運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多式聯運單據、郵包收據等運輸單據,或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中已有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帳,便無須辦理預付貨款登記手續,這項改變在極大程度上方便了企業對外付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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