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列支工資及職工福利費分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以及「關於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針對稅前列支工資薪金及福利費做了詳細規定,企業應特別關注以下幾個重點:
一、工資薪金稅前列支範圍
根據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支付給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都可以稅前列支,主要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但要提醒的是,目前上海地區執行的是按實發數額稅前列支,如果企業計提數大於實際發放數,那麼多計提的工資薪金就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在江蘇、浙江等地,則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工資薪金費用。
二、工資薪金稅前列支原則
企業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要遵循幾項原則:
1. 企業要有規範的工資薪金制度。
2. 工資薪金制度須符合行業及地區水準。
3. 所發放的工資薪金要相對固定,工資薪金的調整要有序地進行。
4. 要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 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如果企業不符合上述規定,例如未建立健全的內部工資與薪金管理制度;年度工資薪金支出總額,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不相符,或沒有足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等,即使是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也不能稅前列支。
三、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數,為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
依稅法規定,企業發生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及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只要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2%及2.5%,都可以稅前列支。這裡的工資薪金總額為實際發放金額,但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也不包括企業負擔的保險費及公積金。
企業在計算職工福利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 屬於職工福利範圍的,若計入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給職工,在計算工資薪金基數時應予以扣除。
2. 若企業工資薪金不符合上述規定而不能稅前列支,其實際發放額也不能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基數。
四、職工福利費的列支範圍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貨幣或非貨幣性補貼,其中包括因公就醫的費用、醫療補貼、供暖費、降溫費、救濟費、食堂經費、交通補貼、困難補貼、喪葬補助、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要特別提醒的是,企業在實務中所發生的部分費用,仍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開支範圍,例如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職工勞動保護費,或是住房、醫療及工傷等保險,以及餐費補貼、退休職工的費用等。
五、職工福利費應單獨設帳核算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帳冊,進行準確核算。如果企業沒有單獨設置帳冊準確核算,且沒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