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境外的融資法律重點
一般來說,境外銀行的利率要低於大陸本地銀行,所以外商投資企業經常會由境外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向境外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以取得銀行資金。除此之外,大陸境內的土地和廠房,雖然可以用來作為境外融資之用,但一般情況下,境外銀行不太會接受大陸資產作為直接抵押,因為境外銀行看重的是企業日常經營所能創造出的現金流,而不是資產。
無論是由境外公司提供擔保,還是以境內自有資產作為抵押,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都屬於外債,在與境外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後,必須按規定至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在借入外幣前,須先考慮自身的外債額度,因為沒有外債額度或外債額度不足,就無法透過上述方式向境外銀行借款。值得注意的是,依據2007年130號文,新成立的外商投資房地產公司不得借外債,因此外商投資房地產公司進行上述融資操作時須特別注意。
不管是那些沒有太多資產的非生產性外商,或是已無實物資產向銀行抵押借款的外商投資企業,要如何借助境外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在境外的資產,協助自己在大陸境內融資,就顯得尤其重要。按照目前大陸在外匯上的規定,境外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可以透過以下三種方式,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擔保,以取得大陸銀行的資金:
一、以在境內銀行離岸帳戶中的資金,質押給境內銀行,類似抵押的概念,使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獲得境內銀行貸款。
二、按照2009年7月13日最新實施的「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外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在境內銀行開立所謂的非居民帳戶(NON-RESIDENT ACCOUNT, NRA),然後從境外匯款進入該帳戶中,並以該帳戶內外匯質押給境內銀行,使得外商投資企業獲得境內銀行貸款。
三、如果資金不足,境外母公司或關聯公司也可用非現匯資產向境外銀行提供擔保,再由境外銀行向境內銀行出具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以作為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銀行借款的擔保。
必須提醒的是,境外母公司或關聯公司進行上述擔保,屬於法律規定的境外擔保,境外擔保不同於對外擔保,一開始不須辦理外債登記,也不占用企業外債額度,換句話說,就是不以簽約額,而是以履約額納入外債額度管理。不過,一旦發生擔保履約,境內借款企業與境內貸款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轉為境內借款企業與境外擔保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外債。
借款企業必須於擔保履約發生後15日內,到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債登記,擔保履約額如果超過外債額度,外匯管理局將按照2008年8月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處以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之後才允許企業再做外債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