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分析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規定的改變,使高新技術企業如何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出現不同說法,值得外商關注。

一、所得稅稅率以及定期減免優惠
1.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
2007年底前已獲高新技術企業,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依然有效,但必須經重新認定,並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方可享受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2008年以後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則可直接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定期減免及過渡期稅率優惠
(1)定期減免
國稅函[2009]2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同時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新標準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後,可在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直到期滿。

(2)過渡期稅率
財稅[2008]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適用15%企業所得稅率,並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的過渡企業,按過渡稅率計算實行減半徵稅。但高新技術企業僅指設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因此,未在上述區域的高新技術企業,不能享受過渡期優惠稅率,應按25%來徵稅。
同時,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優惠政策,如果其中存在交叉,則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但不得疊加享受。

3.特殊地區稅率優惠
2008年1月1日後在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所取得的收入,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總分公司稅率優惠
根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官方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是對總分支機構的整體認定,而非單一認定。因此,總機構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其分支機構一樣可以享受減按15%稅率的稅收優惠。

二、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除了爭取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外,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認列,與研發費加計扣除口徑不完全相同,必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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