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子公司可向大陸母公司借款


目前大陸台資企業除了可以透過香港子公司合法解決關聯交易、延期付款、預收貨款外匯限制、境外客訴、佣金、員工薪資與境外融資等問題之外,還能在業務運作上提供各種便利。而且隨著2009年8月1日實施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大陸母公司借錢給香港子公司,提升香港子公司在流動資金上的運用,也將更強化香港子公司在業務上的正面價值。

此次規定針對大陸母公司對境外子公司放款,實行「餘額管理」制度,也就是在外匯局核准的額度與期限內,境內企業可將已回收的境外放款額度循環使用。換句話說,台資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向香港子公司放款的頻率和金額,以滿足其香港子公司在資金上的需要。外匯局對放款額度設定的標準,為境內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即淨資產)的30%,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出資額,兩者取其低者。因此,對於香港子公司來說,可使用的資金除了母公司已匯出到位的註冊資本金之外,還可以向境內母公司舉借等額於註冊資本額,或相當於境內母公司淨資產30%的款項。

大陸企業對境外放款的匯兌、劃轉手續並不複雜,除了境外放款的額度核准和還本付息須經當地外匯局審核,針對境外放款帳戶的開立、境內外匯資金的劃轉、人民幣購匯的核准、境外放款的資金匯出等,作為境內放款人的台資企業,可持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等到銀行直接辦理,無需外匯局核准。

但要注意的是,外匯局採取「境外放款專用帳戶」制度,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都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帳戶匯出境外,同時,還本付息資金也必須匯回該境外放款專用帳戶。

台資企業可以用資本金帳戶和外幣結算戶內的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所得外匯資金,借款給香港子公司。向境外借款的還款資金,在劃入企業資本金帳戶時,也不占用資本金帳戶的最高限額。台資企業可以直接借款給香港子公司,也可以透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關於台資企業借款給香港子公司,所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註冊成立,註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具備擁有良好的經營紀錄,並在近三年內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二、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專項,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商務部門和發改委)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者除外)。
三、境外放款應參照同期國際金融市場商業貸款利率水準,約定拆放利率,不得過高或過低。
四、放款人應連續兩年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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