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股票投資涉稅處理重點
外資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間,無論遇到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或在持有時間內將股票賣出,均涉及印花稅及企業所得稅,以下就股票持有和交易過程中的涉稅事項進行分析。
一、股票交易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5]11號)和國務院最新批准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徵稅,稅率仍保持為千分之一。
二、企業所得稅
1. 股息、紅利所得稅
外資企業持有上市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所獲得的股息、紅利不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如果持有時間不足12個月,則獲得的股息、紅利仍須繳納所得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持有的是非上市公司股票,或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則無論持有時間長短,取得的股息、紅利均無須繳納所得稅。
根據最新發布的國稅函[2008]897號「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須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非居民企業所在地和大陸簽有稅收協定的,可根據稅收協定稅率和徵稅率之差向稅務部門申請退稅。
2. 買賣股票差價涉及所得稅
企業轉讓股票屬於轉讓財產所得,企業轉讓財產時,該項財產的淨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外資企業買賣股票取得收益,須按照賣出股票和買入股票的差價(如多次購入,且價格不同,則按加權平均價格計算賣出成本),按處置當年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買賣股票出現虧損,其虧損額可以減少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3. 股票持有期間價值變動對所得稅影響
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外資企業持有的股票尚未出售,其股票公允價值(一般指市值)會高於或低於其帳面餘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其差額應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持有期間股票價值變動對企業所得稅沒有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