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取得補償收入納稅解析


員工被解除勞動關係時所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種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退職費、安置費等,這種一次性補償收入減去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內的部分,再減去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後,餘額再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數,以這個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然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再乘以年限數,就是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其中,個人在該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但超過12年須按12年計算。這種計算方法考慮到雖然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但該個人可能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分攤。

前面所說的年平均工資的三倍,會因企業所在地城市平均工資不同而存在差異,像是昆山、蘇州市2007年平均工資為31,056元人民幣(下同),三倍就是93,168元;無錫市2007年平均工資為33,233元,三倍為99,699元,上海市2007年平均工資為34,707元,乘以三倍是104,121元。

舉一個簡單的案例來說明員工被解除勞動關係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納稅計算。假設張某在上海A外資企業工作15年,由於大環境不景氣被公司裁員,A企業向張某支付一次性補償金16萬元,同時,從16萬元中拿出1萬元替張某繳納「四金」,則首先計算年平均工資的三倍數,也就是以上海市2007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34,707元為計算標準,月平均工資為2,892元,34,707×3=104,121元,其次再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由於張某的一次性補償金為160,000-10,000=150,000元,超過部分150,000-104,121=45,879元必須納稅,按照工作年限15年,但最多按12年計算納稅基數為3,823.25元(45,879÷12=3,823.25)。

接著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也就是按個人所得稅起徵額2,000元為依據,每個月繳納的所得稅為(3,823.25-2,000)×10%-25=157.33元,12個月共計1,887.96元, 最後計算完稅後的個人實際所得額, 可得到張某實際獲得160,000-10,000-1,887.96=148,112.04元。

要提醒的是,現在大多數報稅皆為網路申報,進入系統時應注意點選稅目為一次性補償收入,並須手動填入扣除數,不是每月自動生成的2,000元扣除數,而且應該是免徵額為上年年平均工資三倍,就像前面的例子,扣除數應當填寫為104,121元,同時要注意所屬期應該填寫該員工進公司的日期到離職日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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