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境內房地產對外擔保的條件及事務
大陸法律已允許將境內房地產抵押給境外的機構或個人,通稱為對外擔保,其間的法律關係有擔保人、被擔保人(債務人)和受益人三種。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對擔保人、被擔保人和受益人的定義如下:
一、擔保人
擔保人位於大陸境內,不能為境內個人,但可以是境內金融機構,因抵押物為房地產,所以一般情況下多是境內企業,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因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差額內,自行決定向境外借款(外債),所以很可能需要以境內房地產擔保向境外借款。另外,外商投資企業也可為他人債務進行擔保,只要該債務人滿足法律中對被擔保人的條件即可。
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的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也不得超過上年度外匯收入。
二、被擔保人
被擔保人就是主要債務的債務人,被擔保人必須是大陸境內的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內機構在境外註冊的全資子公司,關鍵是債務人不能是境外企業,除非該境外企業有中國法人作為投資方。另外,被擔保人不能是虧損企業,也不能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提供擔保。
三、抵押登記
受益人是指主債的債權人,也就是大陸境外機構及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
前面所分析「對外擔保」的當事人,只是根據外匯管理規定的分析罷了,實際上,辦理對外擔保業務還涉及「擔保法」、「公司法」、「外資企業法」,手續辦理過程所涉及的部門包括外經貿部門、工商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等。
此外,辦理對外擔保的手續有以下四大重點:
一、當地外經貿部門
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將財產或權益對外抵押或轉讓前,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而在商務部的前身外經貿部「關於對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問題的答覆」中,外商獨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滿足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規定如期繳付出資,以及抵押期限不超過企業經營期限等條件。所以外商獨資企業作為擔保人,將自有房地產抵押給境外機構或個人,都應先經當地外經貿部門批准並向工商部門備案。
二、外匯管理部門
以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無須審批,但在簽署對外擔保合同後15日內,須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三、抵押登記
取得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及登記,相關當事人還應按照一般房地產抵押程式,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因抵押合同涉及境外當事人,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受理抵押登記前,通常會要求對抵押合同進行公證。
四、對外擔保生效
抵押登記完成之日,對外提供房地產抵押擔保方生效,此時若被擔保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可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核准手續,直到被擔保人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才能到期註銷該筆對外擔保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