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事務分析
2008年11月7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100件全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為外商投資企業未來在大陸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很好的學習對象。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在商標、專利、商業秘密和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等方面,是受到侵權的重災區,在許多可採取的維權手段中,司法保護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實務上有以下幾個值得注意的事項:
一、盡量通過公證機構對侵權證據進行固定
知識產權本身的「無形性」特性,決定了證據固定的困難,企業一旦發現知識產權被侵害,可以優先考慮申請公證機構進行證據固定。如果是對於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商品,可以申請公證機構公證購買侵權商品的過程;對於網路功能變數名稱和網路著作權侵權方面,則可以公證侵權的網路功能變數名稱、具體網路頁面和網路內容;對於侵權單位推銷侵權產品,可以通過公證方式錄影、錄音與侵權單位溝通的過程。經過對侵權證據的公證,會有利於後續訴訟的成功。
二、及時申請「訴前禁令」,要求立即制止侵權行為
訴前禁令的申請必須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申請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二是如不及時制止會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一旦申請成功之後,法院將會裁定侵權單位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這樣至少使得侵權單位的侵權行為在後續訴訟中無法延續,從而避免在起訴後至法院生效裁判出爐之前,因侵權單位的侵權行為一直延續而造成被侵權方更大的經濟損失。
三、依法提起知識產權侵權的民事訴訟
除非達成和解,否則即便申請了「訴前禁令」,企業還是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識產權的民事侵權訴訟。要提醒注意的是,並非每個法院都可以受理知識產權的案件,通常是省或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來指定部分的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知識產權案件,例如在上海,目前有權受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只有黃浦區、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五個法院。
四、刑事報案,以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3條至第220條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有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等進行了具體的說明,因此,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單位,如果屬於「情節嚴重」或「數額較大」的,被侵權方將有權利依法啟動刑事報案,以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