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裁員不見得能適用


大陸法律對裁員的正式定義是「經濟性裁員」,但外資企業實務中引用法律裁員的機率不高,大部分裁員都是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停工停產,或是讓員工自動離職等作法,來達到人員減少的目的。

要引用法律裁員,最重要的關鍵是要具備裁員的條件,並不是每家企業都可以進行裁員,必須是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才能申請裁員,而且各地對「嚴重困難」的定義不一。以上海為例,上海對困難企業標準有詳細定義,包括:一、停止招工;二、清退各類外聘人員(包括外來勞動力);三、停止加班加點;四、降低工資(降低的幅度由企業和工會代表協商,但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就不可以再降低工資);五、上述措施實施半年仍然虧損,且生產經營狀況無明顯好轉。

企業如果真的要實施「經濟性裁員」,其法定步驟首先是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與會者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以解釋非得實施裁員的理由。另外,企業須將裁減人員的方案,向工會或是全體職工徵求意見,上海甚至要求提供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簽名的書面意見。

上面所說的裁員方案須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等,同時還要注意有三種人員必須優先留用,分別是與企業訂立較長期限勞動合同,或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另外像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或有須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員工,都須優先留用。 同時,法律還規定不得裁減的五類人員,分別是: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
二、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
三、患病或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員工。
四、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
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未離崗前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員工。

蘇州地區還針對另外五種員工要求企業不能裁減,分別是:
一、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者。
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20年以上,男性50歲、女性40歲。
三、夫妻一方已下崗或失業者。
四、現役軍人配偶、烈士遺屬(配偶)、市級與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殘疾人士配偶、僑眷。
五、參與集體合同談判的職工代表。

要注意的是,裁員要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而非批准,而且正式裁員時必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依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須支付一個月,未滿半年支付半個月,超過半年則視同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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