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外匯新規解析


今年7月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出口收結匯聯網通知核查管理辦法」,同一時間,國家外匯管理局又發布「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並分別在今年的7月14日執行規定中的「出口收匯待核查帳戶」「預收外幣貨款相關規定」,10月1日起則實施「帳期超過90天的延期付匯規定」。

現在已要求企業出口收匯(包含境內結轉收匯)無論金額大小,都須先進入「出口收匯待核查帳戶」,當企業需要結匯或劃出使用時,須提供出口收匯說明及電子IC卡交給銀行,銀行確認是在「可收匯額度」範圍內,才能為企業辦理結匯或劃出。

後者則針對企業預收外幣貨款及超過90天採購帳期的延期付匯行為進行規定。企業預收貨款今後均須在合同簽定之日起,或在收到預收貨款之日起15天內,到當地外管局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否則很可能被外管局責令預收貨款按原路退回。須注意的是,企業出口押匯、保理等貿易融資項下的收匯,不須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

至於延期付匯是指超過90天帳期的採購付匯(包含結轉採購),均須在進口報關之日起15天內至外管局進行登記,外管局對企業每年可以超過90天的延期付匯採年度累計額度,額度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上年度進口付匯總額的10%(每年一個額度,用完即不能延期付匯)。

由於很多台商的外幣採購帳期都是120天,甚至是更長的時間,或者是透過境外關聯公司代為進行原物料採購,或多或少存在著占用供應商或關聯公司資金的情形,當外管局要求應付外匯須於90天內付匯的規定實施後,將導致台商無法再占用供應商或關聯企業資金,同時也無法透過延期付匯獲得人民幣升值利益。企業可考慮透過境外投資方式設立香港子公司,以香港子公司的OBU帳戶充當境外資金蓄水池角色,除了進行外幣資金周轉及調度之外,還可利用香港子公司配合借入外債,這樣就可以比較好的應對延期付匯所帶給企業的資金緊張衝擊。更重要的是,在母子公司交易對母公司來說不是關聯交易規定下,及目前大陸外管局只允許中國法人在境外設立香港子公司,其他BVI、薩摩亞、模里西斯都不被允許的前提下,以香港子公司作為境外代採購或代銷售的模式,才不會給台商帶來關聯交易的風險。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待核查帳戶中的外幣資金,超過可收匯額度的部分,不能用於質押、結匯或付匯,也就是企業對超過可收匯額度的外匯資金,將暫時失去支配權,台商在進行資金安排時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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