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所得稅納稅實務分析


兩稅合一後,為了協調總公司與分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稅務利益分配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於2008年3月10日發布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分公司的所得稅將不再由總公司匯總繳納,而是分別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進行預繳,但上海及昆山的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產生了相當程度的落差。

按照上述規定,總公司有獨立生產經營的部門,而且收入、工資和資產或管理部門都能清楚分開核算,那就可以將這個部門視為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反之若無法獨立核算,便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總公司和分公司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按50%在各分公司間分攤預繳,剩下的50%則由總公司預繳。

此外,總公司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公司的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公司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這三個因素所占的權重比例依次為35%、35%、30%。

雖然如此,上海稅務機關執行該項政策時,是按總公司先取得50%的應納稅所得額,之後總公司再視同為一個分公司,由總公司與分公司按照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一起分攤另外的50%應納稅所得額。至於昆山稅務機關則是按由總公司取得50%的應納稅所得稅額,之後總公司不再視為一個分支機構,而是由分公司按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分攤另外的50%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在同等情況下,總公司註冊在上海的企業會比在昆山分攤較多的應納稅所得額。
舉例來說,B是A的分公司,總公司A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5%,分公司B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A與B的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均為3:1,也就是A與B的分攤比例分別為75%:25%。2008年一季度,A和B共計實現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則根據公司註冊地不同分別計算如下:
一、A註冊在上海,B註冊在昆山,則
(1)A的應納稅所得額=500×50%+500×50%×75%=437.5萬元。
(2)B的應納稅所得額=500×50%×25%=62.5萬元。
(3)A、B共須繳稅企業所得稅=437.50×15%+62.50×25%=81.25萬元。

二、A註冊在昆山,B註冊在上海,則
(1)A的應納稅所得額=500×50%=250萬元。
(2)B的應納稅所得額=500×50%=250萬元。
(3)A、B共須繳稅企業所得稅=250×15%+250×25%=100萬元。

由上例很容易看出,上海及昆山因執行上的落差,會由於註冊地不同,而導致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同,當稅率出現差異時,還會導致繳稅總額不同。而且在上海公司所得稅率低於昆山公司的情況下,將總公司設立在上海會對企業比較有利;在上海公司所得稅率高於昆山公司情況下,總公司則選擇註冊在昆山對企業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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