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有關「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要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也就是通稱的CEPA,給予香港公司投資大陸時更好的市場准入條件及優惠政策。台商往往透過併購香港公司方式「借殼」投資大陸,問題是CEPA對於香港公司投資大陸有具體的主體資格要求,換句話說,並不是每家香港公司都可以適用CEPA,香港公司要符合上述條件,前提是要先取得「香港服務提供者」的資格,並辦理「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所謂「香港服務提供者」最重要的實質條件,就是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活動,實際判斷標準如下:
一、業務性質和範圍
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也須包含準備在大陸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
二、年限
最起碼要在香港進行實質性業務經營三至五年。
三、利得稅
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的利得稅。
四、業務場所
必須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同時業務場所要能對應業務範圍,並與規模要能相符合。
五、雇用員工
在香港雇用的員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到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應占員工總數50%以上。
除此之外,如果有個香港公司符合前述條件,也取得「香港服務提供者」的證明文件,如果台商透過併購取得該香港公司股權,能否繼續維持「香港服務提供者」的資格,便成為台商關注的重點。根據CEPA規定及香港政府的解釋,除大陸及香港外,其他地區或國家的投資方透過併購或兼併方式(不論是透過轉讓股權或配發新股份),取得具備「香港服務提供者」資格的香港公司50%以上股權,須滿一年,才能使該香港公司繼續維持香港服務提供者的資格。而且在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時,須申報在遞交有關申請書當日起計算的前一年內,是否有控制性股權超過50%的變動,如果有,那申請者須提供有關的股權變動及現有控股公司或人士的資料。
由此可見,台商若想透過併購香港公司取得「香港服務提供者」資格,最應注意這個「股權轉讓滿一年」的期限要求。
另外,「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是有期限的,雖然為該證明書的續期申請是由企業自主決定,但由於香港服務提供者須持有效證明書,才可享受CEPA給予香港服務提供者的所有優惠待遇,否則須重新申請才可享受新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