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出資涉稅重點分析


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經營商品、建築物、廠房、車輛等作為公司出資的一種方式。由於不同實物型態涉及稅種不同,以下分別以存貨、機器設備及房地產投資涉稅事項進行分析。

一、存貨出資
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包括原材料、商品、產成品、半成品等)對外投資,涉及:

1. 流轉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作為徵稅基數的銷售額可按出資方企業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出資方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組成計稅價格等方式確定。接受投資方企業,如符合抵扣條件的,可按規定進行抵扣。

2. 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存貨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繳納所得稅稅款。

二、機器設備出資
投資者以機器設備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購買或已使用的機器設備對外投資,涉及:

1. 流轉稅
根據「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投資者將已使用的機器設備對外投資的,評估價格不超過帳面價值,則不需要繳稅。超過帳面價值的,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須提醒的是,投資者若以新的未使用機器設備對外投資,則由於不符合「已使用固定資產」的定義,而無法享受銷售舊貨免稅的政策,應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且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2. 所得稅
同存貨涉稅問題相同,應按處置固定資產處理,損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可按計稅價值或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機器設備成本,並計提折舊。

三、房地產出資
投資者以不動產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擁有產權的不動產對外投資,其中涉及:

1. 流轉稅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如果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徵收營業稅。如果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的,則應區別不同情況徵收營業稅。

2. 所得稅
同存貨涉稅問題相同,應視同資產轉讓,相關損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不動產成本,並計算攤銷。

3. 其他稅項
投資者以不動產投資入股,涉及的土地增值稅須分兩種情況考慮:
(1)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的,投資於非房地產企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2)投資於房地產企業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規定,不適用暫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另外,接受投資方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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