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稅法稅前扣除標準差異
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前列支標準與扣除方法上有不小差異,以「公益性捐贈支出」為例,過去外資企業的公益捐贈只要符合條件,可以在稅前全額列支,但新稅法則規定不可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等於大幅縮減了外資企業的稅前列支額度,使外資企業在公益捐贈上不再享有超國民待遇。
類似新舊稅法稅前扣除的差異還有很多,常見的有以下六項:
一、業務招待費
過去的業務招待費營業是以營業額1500萬及500萬元人民幣為限,採用超額累進法計算稅前可扣除限額,額度內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才能稅前列支。新法則採用「60%和0.5%何者較低法」為扣除原則,也就是只能按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並且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換句話說,外資企業至少有40%的業務招待費無法稅前列支。
二、技術開發費
新舊稅法對技術開發費都有加計扣除的優惠,但新法在適用條件上放寬許多。過去,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前一年要實際增長10%以上,才允許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新法取消了上述限制,即使技術開發費增加比例不到10%也能適用。
三、固定資產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支出在新法中有很大變化,主要表現在折舊年限和淨殘值。最低折舊年限方面,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而舊法中上述資產最低折舊年限均為5年。這項規定能給外資企業帶來減輕初始稅負的好處。至於淨殘值方面,舊法明確規定外資企業固定資產淨殘值不可低於原價的10%,新法則把確定淨殘值比例的權利交給了企業本身,由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即不得變更。
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過去對外資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要如何扣除,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要取得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合法憑據都可據實列支。但新法則明確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可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超過15%的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中扣除。
五、職工教育經費
新法中,為了鼓勵企業加大培訓力度,對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只要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都准予扣除,比起舊法所准予扣除的限額提升了1%。但要注意新法強調了「實際發生」原則,同時當年度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如果超標,超標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在以後年度中扣除,與以前的規定大不相同。
六、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按照舊法規定,外資企業可稅前直接列支的保險基金僅限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其他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則受工資薪金總額14%比例的限制。新法則擴大了扣除範圍,將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都納入可直接稅前列支的保險基金範圍內,為企業福利費額度留下了更多可用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