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融資會計處理實務


應收帳款融資又稱為保理業務,是指銀行以企業應收帳款作為還款來源及保證,向外商提供資金成數不等的融資業務,並按是否有追索權分為有追索權(應收帳款質押)和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出售)兩種方式,不同的方式有著不同的會計處理,但如果財務人員不區分該業務的實質內容,只簡單按銀行貸款方式進行會計核算,將導致外商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從而影響企業資信真實狀況。

外商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充分考慮交易真實狀況,對有明確證據表明交易事項已滿足銷售條件,而且應收帳款的有關風險、報酬等,實質上也已發生轉移,則應按照出售應收帳款進行處理,並確認相關損益,否則,便應以應收帳款為質押取得的借款的處理方式進行會計處理。

一、會計帳務處理
1. 銀行有追索權(應收帳款質押)情況下,外商以應收帳款作為質押取得銀行借款,換句話說是由外商向客戶收取貨款,並由外商自己承擔壞帳風險。

(1)質押收到銀行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銀行放款)
財務費用(實際支付的手續費)
貸:短期借款

(2)外商按合同約定支付銀行借入款項的本息,並按「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借款有關規定處理,借記「財務費用」、「短期借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企業在收到客戶應收款項時,借方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方記「應收帳款」科目。

2. 銀行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出售)情況下,也就是外商出售的應收帳款到期後,如果無法收回時,則銀行不能向外商進行追償,而所售給銀行的應收帳款風險完全由銀行承擔。

(1)收到銀行收款通知時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 款項)財務費用(按照應支付的相關手續費金 額)
貸:應收帳款(按售出應收帳款的帳面餘額)

須提醒的是,外商在出售應收帳款時,如附有追索權,也就是在有關應收帳款到期卻無法從債務人獲得收回時,銀行有權利向出售應收帳款的外商追償,或是按協議約定,外商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自銀行購回部分應收帳款,應收帳款的壞帳風險須由售出應收帳款的外商負擔。在這種情況下,應收帳款的會計處理執行依質押取得借款的會計處理原則。

二、報表披露
外商如以應收帳款為基礎進行各類出售、融資業務,應將有關具體情況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 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定出售、融資協議的主要內容。
2. 涉及出售或融資業務的應收帳款基本情況,包括金額、帳齡、已提取的壞帳準備等。
3. 以應收帳款為基礎取得質押借款的具體情況,如借款金額、利率、借款期限、用於質押應收帳款的帳面價值等。
4. 作為銷售確認的應收帳款出售交易,對當期淨損益的影響金額。

最後,外商在進行保理業務時,如果涉及外匯核銷,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出口保付代理業務項下收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時辦理收匯核銷,並可辦理出口退稅,提前取得退稅利益,如此一來既可減少人民幣升值損失,又可有效降低應收帳款金額,達到改善財務報表、節約財務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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